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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4-057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7-01 19:2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14〕171号 |
统一编号: | DYSD01-2014-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补充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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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私人建房审批管理模式提出如下意见: 农村私人建房按照“农户申请、联合审查、乡镇(街道)审批、区管转用”的模式,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保证农民建房及时落地。 ⒈农户申请。申请建房户向户口所在村书面提出建房申请,相关村在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接到报告后,会同国土部门进行实地踏勘。 ⒉联合审查。乡镇(街道)、国土部门和村到现场联合踏勘,对申请建房户建房条件进行审查。乡镇(街道)和村主要审查申请人用地的村镇规划、人口分户、旧房现状及处置方案、户型限额面积等相关情况;国土所审查用地地类、农转用审批等相关情况。乡镇、街道对联合踏勘审核情况书面告知建房户,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⒊乡镇(街道)审批。农民建房供地的审批权限由区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所应建立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台帐,并于每月25日前由国土所将审批情况报区国土局备案。 ⒋区管转用。对涉及农用地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国土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国土局审核,区政府审批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所办理农民建房供地手续。 ⒌批后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批后监管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私人建房审批管理责任,依法审批,严格监管。对历史遗留未经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政策处理到位前提下,可补办用地手续。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私人建房的审批、管理参照《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2〕45号)文件执行,涉及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本补充意见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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