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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956/2014-027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14〕88号 | 公开日期: | 2014-09-15 11:10 |
发布单位: | 质监局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特种设备及设备设施强制淘汰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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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特种设备及设备设施强制淘汰更新改造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绍兴市上虞区特种设备及设备设施 强制淘汰更新改造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因设备设施陈旧、带病运作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特种设备是指从事基础化工、医药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和企业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以水为介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的固定立式蒸汽锅炉及汽水两用锅炉(以下简称小锅炉)。 本规定所指设备设施是指化工企业安装、使用的,除特种设备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安全设备设施。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企业使用的压力容器及设备设施强制淘汰更新的以奖代补和对小锅炉的规范化改造或更新给予的以奖代补。 压力容器按实际更新设备额度10%给予补助,设备设施按实际更新设备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小锅炉的规范化改造或更新按照锅炉价格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每家补助额度不超过5000元。 第四条 设备设施的强制淘汰更新由区安监局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强制淘汰更新改造由区质监局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乡镇)负责特种设备及设备设施强制淘汰更新改造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 在本区范围内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列入强制淘汰及规范化改造范围: 1.含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反应类压力容器使用已满三个定期检验周期,且使用已满十年的; 2.超过设计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机构定期监督检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或5级的; 4.未能提供设备出厂技术资料或铭牌缺失,且又不能有效证明其允许使用参数的; 5.在安全检查及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修理改造成本高、安全运行系数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监察指令书或检验整改意见书,要求强制或建议报废(修理)的; 6.因设备本身或相邻装置发生事故,难以判别其安全可靠性,经事故调查组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建议报废的; 7.其它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符合前款第1、2项规定的设备,如确因设备安全性能较好等情况需要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须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或安评机构对设备全面检验或安全评估合格,方可在其确认的有效期内使用,但企业应严格监控,确保使用安全。 第六条 本区范围内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设施,列入强制淘汰及规范化改造范围: 1.存在现实性危险,经重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2.设备老化,安全性降低,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本质安全性较低容易发生事故的; 5.超过设计规定使用寿命的。 6.无设计使用寿命资料的设备,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生产储存强腐蚀性介质设备,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2)生产储存甲、乙类火险等级的易燃易爆介质设备,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十年; (3)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设备,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十年; (4)生产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设备,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十五年; (5)同时涉及多种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按较短期限执行; 已到上述使用年限的设备,确因特殊理由企业要求继续使用的,须委托有资质的安评或检验单位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价或技术检验,并在确认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七条 每年12月底前,企业应对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主动向所在地乡镇申报下年度淘汰计划,并对淘汰计划的真实性负责。乡镇确认汇总后分别报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 符合强制淘汰条件的特种设备及设备设施,使用企业应立即实施淘汰,并将淘汰结果报所在乡镇。乡镇按季度报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备案。 企业应当建立淘汰特种设备及设备设施台账档案,载明淘汰后设备的处置情况,淘汰设备不得重新用于同类用途。 第九条 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淘汰计划实施后的次年一季度,向区质监局提出“以奖代补”申请。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压力容器 1.企业特种设备淘汰更新“以奖代补”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3.强制淘汰更新特种设备汇总表(附件2); 4.强制淘汰更新年度计划或责令淘汰、报废的检验整改意见书或指令书; 5.强制淘汰设备的注销手续及去向说明; 6.要求“以奖代补”新购设备的发票; 7.新购特种设备汇总表(附表3); 8.新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手续; 9.原强制淘汰设备的报废影像资料(照片)及更新改造后的设备影像资料(照片)。 (二)小锅炉 1.小锅炉“以奖代补”申请表(附件4)一式二份;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3.申请“以奖代补”设备的发票; 4.锅炉使用注册登记手续; 5.锅炉更新、改造相关影像资料(照片)。 上述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淘汰计划实施后的次年一季度,向区安监局提出“以奖代补”申请。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设备设施“以奖代补”申请书一式二份(附件5);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强制淘汰更新设备设施汇总表(附件6); 4.设备设施强制淘汰、报废、更新的专项评价,或更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5.新购设备设施的发票复印件; 6.新购设备设施汇总表(附件7); 7. 原强制淘汰设备的报废影像资料(照片)及更新改造后的设备影像资料(照片)。 第十一条 相关企业申报资料经所在乡镇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区财政局会审,符合条件的联合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区政府审批同意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完毕。 第十三条 对列入淘汰计划的特种设备及设备设施,使用单位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淘汰的,经乡镇或部门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淘汰的,一律停批新项目,并取消当年度的各类先进评比、优惠政策享受资格。 第十四条 对符合强制淘汰条件的特种设备及设备设施,使用企业瞒报、未及时淘汰或淘汰后恢复原用途的,继续使用而发生事故的,对使用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事项的,取消特种设备及设备设施强制淘汰更新改造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一)因偷排、偷倒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或年度环保专项工作任务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二)当年发生1起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逃避税费100万元及以上的,或逃避税费比例达10%以上且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税务违法达到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有欠税(费)情形的; (四)企业严重拖欠员工工资或非法集资等引起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当年发生5人及以上职业中毒的; (六)企业副总及以上管理层人员有违法生育行为的; (七)未完成当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 第十六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补助资金资格。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虞市加快化工企业设备设施更新改造财政“以奖代补”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06〕208号)、《上虞市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备设施强制更新淘汰若干规定》(虞政办发〔2008〕34号)同时作废。 附表:1.企业特种设备更新淘汰“以奖代补”申请表; 2.强制淘汰更新特种设备汇总表; 3.新购特种设备汇总表; 4.小锅炉“以奖代补”申请表; 5.设备设施“以奖代补”申请书; 6.强制淘汰更新设备设施汇总表; 7.新购设备设施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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