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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42X/2014-323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 | 公开日期: | 2014-09-23 16:25 |
发布单位: | 梁湖镇 | 有效性: | 暂时保留 |
关于开展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大清查活动的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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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基础工作,切实提高我镇计划生育统计质量,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上级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镇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清理核查工作。现根据《上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大清查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统计质量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进一步摸清人口底数,消除管理盲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WIS系统的覆盖率和准确率,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和有效利用。 二、清查内容 1、清理清查遗漏的育龄妇女。各村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把未及时纳入管理的对象,特别是初婚遗漏、外出且去向不明的已婚育龄妇女作为本次清理清查的重点对象进行调查核实。 2、清理清查出生人口漏报、错报对象。对历年出生人口统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是历年以来的出生人口漏、错报情况。镇计生办要充分利用卫生、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数据,通过走村入户、群众举报等形式,将WIS育龄妇女名单与村户口簿、卫生院资料等逐户逐人进行核对。通过全面核查,对基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更正。 3、核实调查婚姻变动情况。特别是对离婚、丧偶、再婚对象要开展认真细致调查,必要时上门进行调查核实。 4、核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已婚育龄妇女有变更节育措施的,网络版应及时进行修正。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8日-7月18日) 召开动员会议,落实职责任务,准备档案资料,全面开展清理清查工作。 (二)清理核查阶段(7月19日-8月31日) 以片为单位,包干落实。片专干负责指导好片内清查工作,将WIS育龄妇女、与村户口簿、卫生院资料等逐户逐人进行核对,对情况掌握不清楚的,要上门核实;对长期外出的服务对象,要电话询问核实,统一进行电脑修改完善。 1、以户口底册为依据,认真核查每位育龄夫妇,发现重复、遗漏人员,核对姓名、身份证、户籍性质等项目。 2、以户口底册为依据,核查未婚女青年,认真排摸15岁(1999年出生)以上的未婚女青年,看是否已婚、生育。 3、核查新婚、在孕、出生、节育、补救措施落实对象,看是否有错报、多报、漏报现象,必要时核对卫生院资料。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1日-9月15日) 各片专干将核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再次进行修改完善,资料统一归档,清查结果作为村年终考核的指标之一。同时,查漏补缺,撰写清查总结,上报区计生局。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各村(居委)要充分认识这次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把它列入村委、村支部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同时,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到“五统一”:统一思想、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统一步骤、统一要求,讲究工作方法,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明确任务,督查到位 各村(居委)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实行精细化管理、网格化清理清查,对原有底册、原有资料一一核对。做到:村(居)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通过清理清查核对,达到“去重、不漏、纠错”的目的。片专干负责督查好各村(居委)清理清查工作的开展,要密切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3、严肃纪律,落实责任 如发现清理清查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故意瞒报、漏报、错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实行 “一票否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各类清理清查调查表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附件: 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网络检查主要内容 一、空填项目 1.基本表 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状况、户口性质、婚姻状况、联系电话 2.有偶丈夫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状况、户口性质、婚姻状况、联系电话 3.怀孕表 2003年以来有记录的所有应填项目(特别应注意已怀孕但超期妊娠的对象) 4.计划信息(经再生育审批) 2003年以来有记录的所有应填项目(如指标作废则填作废原因及时间) 5.生养信息 凡有记录的所有应填项目(子女死亡时应填写死亡原因、死亡日期) 6.避孕信息 填完整最后一条记录(涉及2014年时期指标的所有记录)
二、逻辑项目 1.已婚育妇初婚日期早于育妇出生日期 2.已婚育龄妇女初婚年月比初婚上报年月晚 3.有子女出生而无初婚上报 4.子女出生在前,初婚在后 5.子女出生日期早于育龄妇女出生日期 6.子女出生日期晚于出生上报日期 7.再婚前子女抚养关系错 8.已孕仍有避孕措施 9.怀孕终止后没有新的避孕措施,也没有未避孕原因 10.怀孕超10个月未出生 11.同次怀孕中止日期早于起始日期 12.已生育,未避孕原因为有指标待孕或怀孕 13.健康变化日期早于子女出生日期 14.子女死亡原因非空,健康状况非死亡 15.安排再生育对象独生子女领证未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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