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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42X/2014-323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 公开日期: 2014-09-23 16:20
发布单位: 梁湖镇 有效性: 暂时保留

关于全面推进梁湖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赋予每个农民的完整财产权利”的精神,根据区委办[2014]89号《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就全面推进我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是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每个农民的完整财产权利。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需要;是创新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实现形式,建立起社员按股权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现代集体资产运作模式的需要;是深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需要;也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的需要。各行政村(居)和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对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确保我镇能够在2015年底之前,全面完成村(居)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并实现平稳推进,总体实施计划分三个阶段进行:2014年9月-11月试点,完成3个村(居)的试点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12月开始至2015年2月10日前完成60%以上村(居)的改革任务。2015年12月底前要全面完成扫尾。

通过制订方案、清产核资、人员界定、股权量化等程序,设立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权利到人、权跟人走”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实现产权股份化、社员股东化、分配股红化、运行管理规范化、股权交易市场化。

(二)基本原则。在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原则。改革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方案和有关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由改革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全体社员依法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量化到人的股权只作为享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不作为农村建房、土地承包、社会保障、安置补偿等其他政策条件的享有依据。

2、民主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对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无政策依据的问题进行决策时,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农民意愿,公开透明操作,通过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讨论,形成书面决议,并张榜公布。

3、公正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和经营管理,必须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保证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要考虑农民群众的现实需求;既要保证现有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考虑原有农民的劳动贡献,有效解决农村特殊群体的利益保障问题。

4、分类原则。要根据不同类型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因村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三、规范操作,有序推进改革工作平稳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有计划、重程序、讲政策、守纪律,实行规范有序操作,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和政策:

(一)重点环节

1、宣传发动。为保障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镇、村要积极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监督指导,营造改革氛围。各实施村(居)应建立改革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自筹建之日起至首届股东(代表)会议结束期间的日常工作。通过召开村务联席会议,党员、组长座谈会,村民代表会等会议,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并利用广播、黑板报、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

2、摸清家底。一要摸清资产家底。组织由村三委会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核实资产价值。二要摸清人口状况。首先要核实截止股份制改革时在册农业人口的状况,其次要梳理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至股份制改革时这一期间人口变动情况。三要认真审核确认。农村集体资产和人口农龄清查核实的结果须报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3、拟定方案。在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后,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村社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再报经镇批准,同时报区股改办备案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

4、严格程序。实施股份制改革应先由实施村提出申请,经镇同意后实施。实施村(居)应按上级批准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进行股权设置、股份量化,选举产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代表。在此基础上,召开首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暨成立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审议通过财务管理制度等。

5、资料归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必须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决议、清产核资、人口清查、实施方案、章程、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分别报镇、区农林渔牧局备案,送区档案局存档。

(二)基本政策

1、“三资”清理登记。货币资金按实盘点;集体资产实行账实核对,计价方式一般以账面原值为准;集体债权债务实行账实核对。对盘盈的资产,由村三资清查组按重置市场价估价,盘盈的债权按实计算,报镇三资办核准。对盘亏的资产和不良债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核销,报镇三资办备案。资源和公益性资产,先予登记,暂不评估。

2、折股量化范围。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净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到人。只有少量经营性资产或无收益的村(居),重点是确定社员在集体资产中所占的股份。公益性资产和资源不列入量化范畴,登记造册后由改革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按照原承包关系继续经营。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后,因土地征用带来的集体所得土地补偿款(扣除必需社保资金后的余额)、公益性资产资源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集体资产置换增值收益等,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3、股权设置办法。原则上设“人口股”和“农龄股”,不设集体股,其中人口股比例不得低于50%。具体股权设置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4、股权享有对象。人口股对象确定:至改革基准日,原则上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明确规定具有社员资格和保留社员资格的人员为对象,男女老少各一份,对特殊对象的确认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农龄股”统计:从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含曾经社员),以其拥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实际年限计数;男女社员分别超过60周岁、55周岁后的年龄段,原则上农龄减半计算。

改革基准日可以为村(居)实施股份制改革决议通过之日或改革实施方案决议通过之日。具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股权管理模式。土地大部分已被征用的改居村,原则上实行股权静态管理,即以“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办法固化股权,稳定分配关系,股权可以继承,可以在内部转让、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土地征用不多或尚不够建居条件的行政村暂时可采取股权动态管理,人口股按生死婚嫁状况进行增减,不能继承、转让或赠与;农龄股自年满16周岁起随着年龄增加而变化,一旦失去人口股享受资格,农龄股即实行静态管理。固化后的农龄股可以继承、转让或赠与。但在集体土地大多被征用或撤村建居时须及时转为静态管理。具体股权管理模式选择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6、组织设置方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原村经济合作社更名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股东(代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首届股东代表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一般由原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直接过渡产生,董事长原则上由原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并与农村组织同步进行换届。

7、收益分配管理。改革之后原福利分配政策应视情调整,向股份分红为主转变。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收益分配前须经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审计。农村组织运行经费、公益福利性开支均在收益分配前列支,当年提取公积公益金不少于净收益的30%,其他提留按实际需要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剩余收益按股东拥有的股份进行分配。正在劳教和服刑人员,以及违反计生政策尚未依法处罚的出生人员,当年度不享受股权分红。年终的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报镇三资办审核,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8、财税鼓励政策。改革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接原村经济合作社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等资产,在办理变更手续时不征收契税,免收相关规费。实施村在完成改革后,经区、镇验收,对股改工作先进村(居)进行表彰奖励。

四、加强管理,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各实施村(居)应参照浙江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根据本政策意见,结合实际制订章程,在章程内容中落实好以下制度建设要求,以推进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

(一)健全组织架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确定“三会”权责范围,规范“三会”行为,严格遵照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办事,涉及社内重大事务需要作出决定的,必须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表决,使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形成目标一致、责权清晰、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

1、股东(代表)大会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有限责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监事会是常设监督机构。两会成员均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全体股东民主监督。

(二) 理顺议事程序。制订股东(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一般一年不少于一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股东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经应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因故不能参加的股东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面委托本组织有选举权的亲属代为投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监事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由监事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

(三)明确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包括收益分配权、表决权及选举和被选举权等。股东分设村(居)股东、社会股东和当然股东三种类型,改革时具备社员资格或保留社员资格、享有完全人口股的股东,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只享有农龄股或改革时照顾享有一定比例人口股的股东,原则上登记为社会股东。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收益分配权,年满十八周岁及以上的享有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下派村党(总)支部书记在履职期间,作为“当然社员”享有“当然股东”身份,享有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不享有股份和收益分配权。

(四)完善股权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股权流转机制,规范股权流转的条件、形式和程序,建立股东台账,及时登记股权流转、增量扩股等变动情况及红利分配情况。个人股权在股东内部转让须经董事会批准,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进行股权回购、代购,任何人不得退股提现。股份一次性全额继承、转让、赠与的,原股东资格予以注销。已故股东的股份,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继承手续。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且无法确定继承人的股东,以及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其死亡后股份随之注销。

(五)规范“三资”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执行现行农村会计制度和村社财务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加强农村“三资”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对未列入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资源和公益性资产,要落实严格的管理措施,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要严肃财经纪律,继续执行好代理记账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促进保值增值。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和可持续发展是改革走向成功的关键,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坚决防止“重分红、轻发展”问题,坚持拓展与盘活并举、开发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抓住我区大力促进集体经济增收的政策机遇,不断拓宽增收渠道,稳定提高经营绩效,形成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机制。同时,要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的考核激励,充分调动经营班子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区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出台管理办法,实行农村集体产权事项进中心交易,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镇政府整合现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和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资源和功能,建立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转让等各类农村产权的交易服务。

五、强化领导,努力确保改革工作扎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并从有关办公室抽调人员成立股改工作办公室,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村的改革工作。各实施村(居)党(总)支部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带头作用,正确处理好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居)经济合作社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地实施。

(二)形成推进合力。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村(居)主体、镇主抓、区股改办指导的工作格局。村(居)要把改革作为阶段性的中心工作,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履行改革和稳定的主体职责;镇股改办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做好业务指导、政策解释和协调监管工作;镇各办、站、中心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宣传口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派出所、社会事务办要为股改中的人口调查摸底提供便利;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社保政策完善的指导;市场监管所、民政口要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注册登记提供政策咨询;政法办、派出所要配合做好实施村(居)信访接待、处理和维稳工作。

(三)强化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列入对村(居)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干部报酬挂钩。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利用农村股改之机低价变卖、私分、转移集体资产以及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等不法行为发生,确保集体资产在股改过程中的安全与完整。

 

 

 

 

                               中共梁湖镇委员会

                                梁湖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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