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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216/2015-221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5-01-04 11:25
发布单位: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

区街“一户多宅”整治工作意见

各相关村(居)及工作推进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管理,认真落实 “三改一拆”工作要求,根据区委办[2014]101号《关于开展“一户多宅”整治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区街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整治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统筹规划、拆旧建新、节约土地、分层推进”为指导,坚持“一户一宅”政策,健全机制、创新方法、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全面推进以“一户多宅”为主要对象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着力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整顿农村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破解农民建房难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

    二、主要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及区有关政策规定。

    2、坚持属地负责、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属地管理、属地清理的要求,村(居)要作为清理整治责任主体,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组建相应工作班子,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户情分析、自拆整改、依法整治等工作。

    3、坚持分类梳理、宽严相济的原则。遵循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以拆为主、区别对待的要求,全面彻底调查,逐一梳理户情,推行宽严相济、拆留结合的整治政策,切实有效推进工作。

    4、坚持依法依规、阳光整治的原则。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依照规则办事,切实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整治范围对象、时间期限、进度结果“三公开”制度,推行群众参与、集体讨论、共同决策制度,确保整治全过程公开透明。

    三、认定标准及处置

    “一户多宅”是农村存在的既有违法建筑,以建房审批相关手续、建造时间等为主要认定依据。“一户多宅”整治指对超出规定标准的住宅、附房等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暂缓拆除,并根据区街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政策等相关文件予以完善手续,处置到位,登记发证。具体认定标准及处置如下:

    (一)农村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拆除(含局部拆除):

    (1)新建房屋审批时规定应拆的旧房。

    (2)相关行政部门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并已经进入法律执行程序的。

    (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4)住宅占用基本农田且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5)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非法取得的。

    (6)严重影响美丽乡村建设、村庄规划实施、“五水共治”等工作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建(构)筑物。

    (7)已经到期且不属于区街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政策规定可以保留的临时建筑。

    (8)区街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政策规定的其他拆除对象。

    (9)违法建筑当事人不愿意缴纳有偿使用费的。

    (10)区街规定的”六先拆”对象及其他经认定需要拆除的。

    (二)符合区街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相关政策规定的登记确权或允许保留条件的建(构)筑物,可暂缓拆除。

    (三)对下列类型建(构)筑物的处置:

    1.建新未拆旧房屋

    (1)建新未拆旧的旧房如拆除将严重影响其相邻建筑安全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暂时不能实施拆除的,由村(居)集体讨论并公示无异议,房屋所有权收归村(居)集体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报区街同意方可申报办理暂缓拆除手续。新房属违法建筑的,原则上老房不得临时调剂,必须拆除;如将老房调剂给本村(居)无房户或危房户的,需经村(居)集体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已调剂给无房户、缺房户或危房户的应拆未拆旧房,如受房户符合受让条件的,经村(居)集体同意并公示后暂缓拆除;受房户不符合受让条件的予以拆除。

    2.买卖(转让)房屋

    (1)向村(居)集体、供销社等集体或国有经济组织购买的房屋,目前仍按照购买时的用途使用的,可暂缓拆除;如已经改变用途当作住宅使用的,按照该户农民已有住宅处置。

    (2)本村(居)之间农民买卖房屋,如受房户确无其他住房的,且目前仍然居住的,可暂缓拆除。如受房户已有住房,但购买后两处建筑合计占地面积未超过区政府规定户型面积标准的,可暂缓拆除;如两处建筑合计占地面积超过区政府规定户型面积标准,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暂缓拆除;如两处建筑合计占地面积超过区政府规定户型面积标准,又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农民选择拆除一处。

    (3)区街范围内农民跨村(居)购买合法房屋,如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无房户的,在承诺放弃原村宅基地申报权利后,可暂缓拆除。如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房屋的,购买后两处建筑合计占地面积未超过区政府规定户型面积标准的,可暂缓拆除;如两处建筑合计占地面积超过区政府规定户型面积标准的,由农户选择拆除一处。跨村(居)购买非法房屋的,与其原籍所有老宅一并纳入“一户多宅”计算范围,按照唯一住宅要求,只能保留一处房屋暂缓拆除,如保留为非法房屋的,不予登记。申报办理暂缓拆除手续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和区街两级组织实施,并由原籍所在地的村(居)和区街两级对其原有老宅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置证明。

    (4)因区街发展开发出售土地建造的房屋,不纳入“一户多宅”整治范围。

    3.生活附属用房

    (1)在道地(庭院)范围内的生活附属用房,合计占地面积在40平方米内,层高不超过一层,且不影响村镇规划,四至无纠纷的可暂缓拆除。其中25平方米以下的可暂缓收取有偿使用费,25-40平方米收取适当有偿使用费。超过40平方米的生活附属用房予以拆除。

    (2)暂缓拆除的生活附属用房面积按户计算,不以住宅处数计算,农民有两处及以上合法或保留住宅的,由农民选择生活附属用房保留位置,最多集中保留不超过两处,不得分散保留。

    4.生产经营性用房

    (1)因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重大原因,符合规划且不属于危房、不影响村容村貌、不影响公建等项目实施的,由区街审核同意后,可暂缓拆除。

    (2)对暂缓拆除的建筑,权属由村(居)集体收回,当事人仍要求继续使用的,经村(居)民代表会议等程序决策,制定相应的有偿使用标准,由区街审核同意后进行有效处置。

    (3)改变用途或连续一年不使用时,须无条件拆除。

    5.其他类型房屋

    (1)区街和村(居)集体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构)筑物,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暂缓拆除。

    (2)因城中村改造等建设工程需要列入拆迁改造计划范围的农房,必须做好全面的梳理排查,提供相关依据后,可暂缓拆除。

    (3)原有旧房因属于古民居保护需要另行选址建设新房的,其旧房由区街或文物保护单位出具证明,经公示后按古民居相关保护办法处置,不纳入“一户多宅”整治范围。

    (4)审批之前依法继承取得的房屋,按照其建房审批时对继承房屋处置意见处置到位;新房建造之后依法继承取得的房屋,或因本村(居)村(居)民在本村(居)外购买合法商品房的,或多处宅基地均已确权发证的,可不纳入“一户多宅”整治范围。

    (5)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高山移民搬迁等异地建房的,可根据相关权属证明、拆迁协议文件、工程建设立项等相关文件,暂缓拆除。

    (6)2003年航拍前存在的擅自搭建的建(构)筑物,暂缓拆除。但归属于本意见第三点第(一)条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拆除的10种情况及曹办[2014]69号规定的“六先拆”对象除外。

    (7)2010年1月区街合并之前各村(居)已收取土地使用费、房屋款或已由相应部门处罚收款的违法建(构)筑物,且有相关凭证依据的,暂缓拆除。

    (8)农户在本村(居)已有两处建筑,其中一处为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若该户人均建筑占地不足15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两处占地面积可合并计算,且未超过按规定可审批的私人建房建筑占地最高限额标准的,可暂缓拆除。

    四、加强拆后土地的利用管理

    着眼解决农民建房需求、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建设美丽乡村等目标,切实加强拆后土地的利用管理,进一步拓展农村发展空间,改善村容村貌,规范农村用地行为,着力体现“一户多宅”整治成效。

    (一)及时收归集体。完善村(居)规民约,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收回、调剂、有偿使用等事项。对因房屋结构、位置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应拆房屋,签订使用权收回协议等方式,及时收归村集体,待今后条件成熟时拆除,也可以调剂安排给无房户、缺房户和用于村级公益事业需要。对整治拆除后的空地,村(居)要督促农户清理地上建筑垃圾,并及时收归村(居)集体管理。

    (二)因地制宜利用。加强村庄规划完善,按照宜建、宜绿、宜垦原则,结合农房梯度保障、新农村建设、“五水共治”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土地开发等工作,因地制宜地安排项目,加强拆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对符合村镇规划的地块且村民建房需求大的村(居),重点安排农民建房;对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土地开发要求的,及时安排土地复垦和开发项目;对拆后可用于产业项目的地块,在报批土地征收等手续后,经公开出让用于产业建设;对零星分散、不适宜连片安排建设项目的地块,根据农村建设发展实际,安排停车场、小公园、健身场等村级公共设施建设。

    (三)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建立拆后土地登记台帐,加强村(居)一线监管。纳入暂缓拆除或办理有偿使用的各类违法建设,必须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报区街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加强对农村土地巡查监管,特别是对拆后土地的动态管理,发现违章的,按照“即违即拆”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拆除,严防违章反弹。

    五、实施步骤

    “一户多宅”整治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调查梳理阶段(9月5日-10月20日)。组织对村庄区域范围内的既有建筑物进行调查,按照每户必到、每处必查的要求,开展全面调查摸底,逐一开展户情分析,分门别类梳理情况,掌握最原始、最真实的基础资料。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召开动员大会,明确目标任务,造浓工作氛围,启动集中整治。11月10日前,以“六先拆”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11月20日前完成其它违建的自拆自纠工作。

    (三)合力攻坚阶段(11月21日-12月10日)。区街联合国土、城管执法、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按照分期分批、以点带面的方式,开展强拆行动。

    (四)验收整改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对各村(居)整治绩效进行督查验收,整改完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村(居)及工作推进组要将“一户多宅”专项清理整治作为解决当前农村现实存在问题的重要工作,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精心组织,攻坚克难。要按照工作目标和方案要求,建立领导负责制,落实常态管理责任制,强化监督考核,实施责任追究,加强沟通配合,形成清理整治工作“一盘棋”的良好局面。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机制、措施,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积极开展“一户多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村(居)要切实履行好具体职责,各站所要各司其职,各工作推进组要做好督促推进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国土所要积极配合,指导协助具体整治工作;供水、供电等站所对列入清理整治范围内的建筑不得供电、供水;派出所负责做好清理整治工作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暴力抗法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各工作推进组要掌握工作进度,指导、督促村(居)严格按清理整治实施意见推进工作。村(居)作为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抓好具体实施。

    (三)干部带头,率先示范。“一户多宅”问题积重难返,需要壮士断腕的勇气推进清理整治工作。三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居)主要干部要率先示范,对“一户多宅”要从严对照认定标准,带头拆除。对享受国家政策补助的农户,要主动带头拆除。

    (四)健全考核,加强督查。建立“一户多宅”整治工作例会机制和每周督查机制,每周一简报一通报,加强对村(居)“一户多宅”整治工作的督查、考核和验收。将“一户多宅”整治工作列入村(居)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单独进行整治工作先进评选,对村(居)及机关干部实施奖励。同时,以“以奖代补”的方式按实奖励到户。对执行不力、进展缓慢及百般阻绕的,将进行问责谈话,情节严重的,按虞纪发[2014]19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五)广泛宣传,深入引导。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各村(居)必须充分认识“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摆上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本意见只针对既有建筑物处置,不适用于已拆除房屋和私人建房审批等其他农村土地管理行为。本意见中涉及农村村民分户认定,按现行私人建房政策执行。收缴的有偿使用费纳入区街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使用管理。

 

 

 

中共上虞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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