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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746325725/2015-352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审管〔2015〕8号 | 公开日期: | 2015-12-29 09:16 |
发布单位: | 便民服务中心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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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审管〔2015〕8号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区审管办研究制定了《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审批,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便民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监督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绍兴市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和管理区级行政审批事项,对区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动态化、透明化、规范化管理,对全区各类行政审批行为进行过程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监察局负责查处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对部门单位应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实时监察、预警纠错、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 第八条 区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部门、进驻事项的办理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负责探索创新审批方式、建立联审联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负责便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网络运行系统维护应用、升级改造等工作。 第九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是实施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规范部门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区便民服务中心,组织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规范多部门、多层级审批流程,推进网上审批、集中审批、并联审批工作,完善部门协商办理机制。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按照权力清单梳理并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纳入《绍兴市上虞区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绍兴市上虞区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统称《目录》)。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 《目录》由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目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二)行政审批内容; (三)行政审批法定依据; (四)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行政审批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 (六)行政审批程序及期限; (七)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八)行政审批收费及审验;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严格遵循《目录》载明的事项要求,不得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不得无故延长行政审批期限,不得违规、违法收费和审验。 第十五条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区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情况,对《目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因法定事由,行政审批事项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实施部门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可以依照职责,依法提出行政审批事项变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未经批准和公告的,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六条 《目录》的编制和调整,应当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因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原因,应当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未纳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项目办理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本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行政许可科),并将该机构集中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分中心),实现部门行政审批权向区便民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区便民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到位。 第十九条 深化行政审批网络运行系统应用,规范和整合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业务系统,积极推进行政审批系统联网,实现行政审批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全程管理和电子监察,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印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须知》,并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和设定的法律依据; (二)申请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审批流程; (五)依法应予提交的材料; (六)承诺办理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 (八)具体经办人、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等其他需要告知申请人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内容后,应当即时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四)受理时应当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时限。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公示范围之外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承诺期限内办结,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依法需要转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完毕并协助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与审批项目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的意见,也可采取听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涉及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其他具体办理制度和要求,按照上虞区行政审批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改进工作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对保留的审批事项,通过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对下放和转移的审批事项,加强指导检查,保证审批事项严格依法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各环节的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当完善行政审批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等制度,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受理投诉的机构、渠道和相关工作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投诉人实名投诉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监察局报区政府批准,责令该部门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一)擅自实施《目录》之外行政审批项目的; (二)擅自改变《目录》规定内容,增加行政审批条件和申请资料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和审验项目的; (四)对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的; (五)其他应予纠正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部门或者区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三)办理行政审批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不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报告本部门上年度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行政审批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作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区政府对区直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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