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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746325725/2015-352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便〔2015〕6号 | 公开日期: | 2015-12-29 10:09 |
发布单位: | 便民服务中心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作风效能建设的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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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便〔2015〕6号
各科室(单位)、窗口和分中心: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窗口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现将《进一步加强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窗口工作人员作风效能建设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抄送:区委办、区府办、区纪委、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区政府 余云才副区长、区纪委王永明书记 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 作风效能建设的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务实高效、行为规范、廉洁勤政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中心”办事大厅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服务效能建设的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工作时间用电脑(手机)玩游戏、聊天、网上购物(上淘宝)、炒股(浏览股市网页)、看视频(听音乐)等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工作日午餐或值班期间饮酒; 3、对服务对象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使用禁忌用语的,或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 4、违反考勤制度,未执行上下班考勤、请销假等制度,无故上班迟到、早退、旷工的;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节假日值班期间无故迟到早退、擅自脱岗的; 5、重大或重要会议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的; 6、出现“三不”(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行为,影响政令畅通,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办事拖沓,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8、在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及为企服务中不到位、不作为,产生不良后果的; 9、窗口物品摆放混乱,影响 “中心”整体形象的; 10、其它违反工作纪律、服务效能、廉洁自律和“中心”管理规定(首问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可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诫勉谈话(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包括扣除奖金或冿贴); (三)公开曝光(即实名曝光); (四)组织处理(包括调离、责令辞职等); (五)年度考核等次(档次)确定或建议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称职(不合格) (六)向上级职能单位或所在部门移送相关人员违反党纪或政纪的线索;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年度内窗口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三条第1、2、3、4项情形的,按典型问题处理标准即虞便党(2015)4号《关于明确窗口工作人员违反作风效能建设规定处理标准的通知》或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年度内窗口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三条第5、6、7、8项情形的,按虞纪发(2013)15号《关于印发 第七条 年度内窗口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三条第9、10项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违反作风效能建设规定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当年度不得推荐和评为各类先进;受到公开曝光、组织处理方式等问责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档次)。 窗口工作人员存在违反作风效能建设规定,被区纪委组织的明查暗访查实并给予通报批评或区级媒体曝光处理的,年度考核等次(档次)确定或建议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窗口工作人员存在违反作风效能建设规定,被省纪委、绍兴市纪委组织的明查暗访查实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省、市级媒体曝光处理的,年度考核等次(档次)确定或建议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九条 窗口首席代表(窗口负责人)对本窗口作风效能建设负有管理责任,对窗口作风效能建设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中心”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一般工作人员被问责处理的,科室负责人负相应的连带责任;科室负责人被问责的,分管领导负相应的连带责任;班子成员被问责的,主要领导负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含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并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含扣除奖金或冿贴)、公开曝光(实名曝光)由“中心”行政审批监督科形成初核报告并负责执行;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责令辞退等)的责任追究由“中心”行政审批监督科形成初核报告,经区纪委派驻“中心”纪检组审核并落实执行。 年度考核等次(档次)确定或建议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称职(不合格)、向上级职能单位或所在部门移送相关人员违反党纪或政纪的线索,由“中心”行政审批监督科形成初核报告,经“中心”党委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等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临聘人员即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处理参照“窗口工作人员违反作风效能建设规定处理标准”及本规定执行。 “中心”机关工作人员、中介窗口工作人员、驻“中心”大厅金融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商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作风效能建设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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