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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5-057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5-12-31 11:0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15〕277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15-0047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小微企业主体升级升档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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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深化“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引导、支持和培育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并逐渐向股份制公司发展,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我区小微企业主体升级升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上虞区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虞政办发〔2015〕234号),按照“有促有限、有禁有入、结构优化”的要求,重点引导小微企业从事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深化改革、搞活经济、保障民生、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破解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和难题,以“转得来,稳得住,做得大”为目标,在便捷准入、税费减免、金融支持等方面进一步助力小微企业主体升级升档。 二、工作重点 (一)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升级为公司制企业 1.占地较多、厂房面积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用电量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4.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行业发展潜能,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属于第三产业纳税大户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空间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6.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和高技术服务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各类新创办的属于新兴产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支持有限公司升级为股份公司 以七大产业企业为重点,支持和帮扶有条件的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改制登记成股份有限公司。 三、优惠政策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升级为公司的优惠政策 1.准入便捷 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升级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办理注册登记,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升级为公司的公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新设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允许拟转企的个人独资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注销与新设登记在同一窗口合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原个人独资企业与转企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转型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相关部门根据《个人独资企业转型证明》,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提供便利。 2.税费减免 (1)转型前的个人独资企业与转型后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2)至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3)从年10月1日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至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5)在年10月31日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6)对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4至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有限公司升级为股份公司的优惠政策 1.支持和帮扶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改制登记成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引导设置股东结构和股权比例,完善内部治理,规范关联行为,建立符合上市要求的开放型股权结构。鼓励和扶持投资者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债权、商标专用权等各类资本,投资设立股份公司。 2.鼓励和支持非上市股份公司到深沪主板、“新三板”、港交所等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支持小微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为其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提供便捷服务。“新三板”挂牌股份公司和其他非上市股份公司由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无需迁入浙江省工商局登记。对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在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登记中比照上市公司待遇,只登记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名录、持股数、持股比例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权冻结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办理。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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