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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5-057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6-24 17:30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政发〔2015〕8号
统一编号: DSYD00-2015-0003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14〕41)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深化体制改革、保障基本需求、注重统筹发展、强化规范管理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托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支持社会化养老,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1.居家养老。到2015年底,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2016年底,2/3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2017年底,农村社区基本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各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2.机构养老。到2020年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

3.组织网络。健全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建设。坚持就近就便、功能完善、方便实用的原则,通过改造“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室、闲置办公服务设施、学校等,加大投入,加快速度,尽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并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体系。进一步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区96345服务中心为核心平台的居家养老服务格局。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分阶段、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智慧化居家养老服务。

3.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积极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项目委托、评估认证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4.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资源作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的衔接,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效益。支持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类具备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均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二)推动机构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1.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入住评估机制,发挥政府托底作用,确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得到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现有公办福利机构要通过设施改造、增强功能、提升质量、引进合作等方式,加快服务功能和服务方式转型,逐步发展成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要把区福利中心建设成为专门为失能、失智老年人,兼顾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综合示范性公办福利机构;7家乡镇(街道)综合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要在2016年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养老机构。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收费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场地和人员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登记机关负责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3.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制。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通过公办民营、公建民营等多种方式进行改制试点。新建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实施“品牌输出”战略,鼓励支持品牌好、效益佳、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机构跨地区、跨区域兴办或托管养老服务机构,走集团化发展道路。

(三)推进养老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

1.建立现代养老职业教育和人才管理体系。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立养老护理(管理)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专业化、常规化的养老管理知识、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拓展人才培养渠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依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公共技术实训基地,强化养老服务护理(管理)人才的定向培养、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鼓励和引进一批高素质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者和职业经营者。养老服务机构要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加强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推行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到2015年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定期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建立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已取得护理类初级、中级、高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护理人员,按照实际护理时间,分别给予每月200元、350元和500元的护理补贴,补助资金在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3.完善养老服务就业保障。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养老服务见习培训基地,为大中专学生提供见习岗位,享受现行的大中专学生见习补贴政策。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实施入职奖补制度。从2013年起,进入本区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就业满5年后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相结合

1.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养医结合模式。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合作、外包等形式引进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100张及以上床位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以下床位的护理型、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合作,促进养医结合。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医疗、护理机构,引导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养老护理床位。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2.实行居家养老服务与卫生医疗协同合作机制。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护和康复护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要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合作,依托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引进民办医疗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企业),建立社区居家养老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提供社区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医疗档案,定期上门体检,提供康复护理服务。

3.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成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服务能力;要完善和规范医疗报销制度,切实加强日常检查。继续实施“福彩助我行”活动,逐步为困难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和在养老机构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免费提供各类康复辅助器具。

(五)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模式

1.探索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的有关设置规范、服务规范、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通过等级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要在2015年完成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养老服务的动态管理,通过资金、信息引导和现代信息技术支持,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形成贯通机制,确保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方式和服务场所,满足不同养老服务需求。

2.着力发展养老服务相关产业。将老年服务相关产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加以培育扶持。探索建立老年服务相关产业引导目录,培育和扶持社会急需、发展前景好的老年服务产业项目。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着力培育一批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年服务产业知名品牌。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支持建立老年用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发展老年文化产业,加强农村和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老年人文化活动场所。

3.加大慈善志愿支持力度。加强养老慈善理念宣传,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和老年互助服务志愿组织,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社工与志愿者共同参与养老服务的联动工作机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要探索建立“义工”制度。积极开展“银龄互助”行动,提倡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服务。优先推荐事迹突出、成绩明显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浙江省和绍兴市“慈善奖”评选。支持涉老工作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充分考虑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机构建设周期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养老机构设置,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要单列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用地指标,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公办福利性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协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政策

    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不列入社区配套用房面积)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以集中、实用、方便为原则,以社区为单位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不要求每个住宅小区都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活动、为老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养老服务用房,按照社区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区财政要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逐步增加资金总量。区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并根据老年人口增长速度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1.完善机构养老补助政策。对公办养老机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建设标准的乡镇(街道)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经济强镇按投资额的30%、发展型乡镇按投资额的40%、生态型乡镇按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且依法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民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投入使用后,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建用房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6000元补助;租用用房且租期3年以上按每张床位每年不低于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实行工商登记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前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标准的60%给予补助。对经验收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一次性城市社区给予2-5万元、农村社区给予1-3万元以奖代补建设经费;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实行年度考核,运行正常、效果明显的给予1-3万元经济奖励。

2.健全养老服务评估补贴制度。对全区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60周岁及以上低保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等四种类型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区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区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3.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健全养老服务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政策性商业保险的范围。各类依法登记的公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须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政策性商业保险,切实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财政资金对投保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捐赠的公益性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经地税部门审批,可酌情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水利建设基金。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免缴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工程定额测定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城镇垃圾处理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对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贴息所需经费从区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2.完善抵押政策。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市场监管、公证等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3.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经办服务。探索建立老年产业引导基金,培育和扶持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老年产业项目。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将养老服务重点工作列入对乡镇(街道)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确保机构、职责、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六到位”,每个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设1个养老服务指导岗位,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改局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服务业发展局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扶持培育龙头企业,支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财政局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规划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标准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农办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纳入机关部门联系经济薄弱村的考核内容。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人力社保、税务、金融、质监、安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同时,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营造良好氛围

深入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律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加强照护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广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本意见由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虞政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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