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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761/2015-152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人社〔2015〕23号 | 公开日期: | 2015-06-25 17:09 |
发布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关于上虞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有关政策操作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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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人社〔2015〕2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政策,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工作,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并轨实施范围对象 (一)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具有上虞区城镇户籍,且已参加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原被征地农民”)。 (二)2015年1月1日以后,上虞区经依法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已办理“农转非”的年满16周岁的参保人员和未满16周岁拟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新产生被征地农民”)。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劳教在押期间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人员等不列入并轨范围。 二、原被征地农民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政策操作 (一)可先按原被征地农民转保现行政策规定并轨 1、可先按《上虞市人民政府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档次和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虞政发〔2010〕69号)规定调整缴费档次和折算转保并轨。其中调档并享受调档财政补助的人员,在2015年6月30日前调档补助和转保奖励合计不超过进一步激励转保奖励最高限额(3000-8000元/人)。 2、允许未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含超龄延缴人员)原被征地农民到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调档后的缴费标准对应的转保折算年限(含奖励年限)折算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征地农民可按虞人社〔2011〕78号(浙人社发〔2011〕221号)规定执行,即允许按本人转保时上虞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金和政府补助余额均可抵缴应补的费用。 (二)再按进一步激励原被征地农民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措施操作 1、允许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指2014年12月31日前未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到龄,下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转保,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含政府财政补贴)按转保时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并入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年限记载按转保之月起向前推算补缴初始年月(遇个人已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年份再向前推,推至未满16周岁以前不能记载补缴年限,则反向叠加缴费系数,下同)。 其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可申请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并退还原个人(含村补助)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或者满16周岁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允许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原被征地农民转保折算年限(含奖励年限)和一次性3000元奖励办法并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仍不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一次性按转保时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补缴;其转保折算年限从2008年12月向前推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月。其中转保奖励折算年限和一次性奖励3000元政策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止,原被征地农民转保折算年限(不含奖励年限)执行至国家和省新规定实施时止。 3、对60周岁以上人员转保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一次性转保奖励调整为六档、五档奖励3000元/人,四档、三档奖励5000元/人,二档、一档奖励8000元/人,并继续实行年龄每增加1岁降低5%缴费优惠政策,依次递减至70周岁止,年龄计算止转保当年的12月31日。一次性转保奖励执行时间与本条上款相同。 三、特殊转保对象并轨政策处理 (一)2014年12月31日前批准征地和“农转非”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办理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的人员,按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政策执行。 (二)原被征地农民未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可参照超龄延缴人员相关规定按原被征地农民转保折算年限(含奖励年限)和一次性3000元奖励并轨。 本《操作说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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