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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82002590833W/2015-290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丁政〔2015〕19号 | 公开日期: | 2015-07-23 16:35 |
发布单位: | 丁宅乡 | 有效性: |
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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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政〔2015〕19号
根据虞质发〔2015〕15号文件《绍兴市上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为有效遏制场(厂)内车辆事故多发态势,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大监管”机制作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全面排查整治场(厂)内车辆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全力遏制事故多发态势,坚决防止场(厂)内车辆死亡事故。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为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规定的场(厂)内车辆。重点为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外仅在工厂厂区使用的叉车。 三、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销售、出租、使用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进行维护保养、未整改隐患继续使用的场(厂)内车辆,查处使用无证人员操作,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排查场(厂)内车辆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达到场(厂)内车辆使用管理“3方面12条” 基本要求(附件1)。使用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隐患进行自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四、 整治步骤 各使用单位要按标准条件,在4月下旬至5月底之前对本单位场(厂)内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对自查自改真实性和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作出承诺,及时将《场(厂)内车辆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与承诺表》(附件2)报乡资产管理中心。
附件:1.场(厂)内车辆使用管理“3方面12条”基本要求 2.场(厂)内车辆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与承诺表
丁宅乡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丁宅乡党政办 2015年4月27日印发 附件1: 场(厂)内车辆使用管理“3方面12条” 基本要求
一、人员制度方面 1.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制度,并有实施情况记录; 3.按规定建立场(厂)内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 4.租用场(厂)内车辆应与出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场(厂)内车辆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和义务。 二、设备管理方面 1.所购置使用的厂内车辆应由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相关出厂技术资料齐全; 2.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对于租用的场(厂)内车辆,由出租单位负责注册登记),并按规定设置牌照和警示标志; 3.经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4.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有书面记录,且安全装置可靠、有效。 三、现场管理方面 1.合理组织车流人流,严格限定行驶路线和作业区域,对大中型企业的主干道应设人行道,次主干道宜设人行道; 2.厂区道路、作业场地应具备交通安全基本条件,满足GB438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措施; 3.按规定设置限速警告、当心伤害等交通安全标志; 4.作业现场场(厂)内车辆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按章作业。 附件2: 场(厂)内车辆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与承诺表
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但要突出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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