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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956/2015-2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市监团〔2015〕3号 公开日期: 2015-09-16 10:19
发布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性:

关于举办年轻干部“市场监管业务大比武”活动的通知

 

虞市监团〔2015〕3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各所(分局):

    为提升我区市场监管系统年轻干部执法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常态下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由局团委牵头,食品流通科、餐饮监管科共同举办年轻干部“市场监管业务大比武”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比武目的

    以提高年轻干部岗位业务技能和依法履职能力为目标,围绕“学、练、比”三个环节,组织开展“市场监管业务大比武”活动,在全局营造“学业务技能、当岗位标兵”的浓厚氛围,不断提升年轻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服务发展水平和监管执法效能。

    二、参加对象及名额

    参加对象为局系统各单位人员,重点为35周岁以下年轻干部。

    三、比武方式

    本次技能比武活动分为“理论知识闭卷考试”与“监管执法现场比武”两场内容。

    第一场:理论知识闭卷考试

    参加对象:系统各单位35周岁以下年轻在编人员(包括新进公务员)

    牵头及评审单位:局团委

    考察项目:行政法知识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

    比武时间:10月9日上午9:30-11:00

    比武地点:局二楼小会议室

    第一场单独比武,设总分100分。

    第二场:监管执法现场比武

    参加对象:各相关单位业务骨干,重点为35周岁以下年轻干部,具体建议名额见附件1。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检查

    牵头及评审单位:局餐饮监管科、局团委

    比武时间:10月9日下午14:30-15:30

    比武地点:上虞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比武方式:参赛选手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模拟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并要求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现场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由餐饮监管科负责评审打分。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现场检查

    牵头及评审单位:局食品流通科、局团委

    比试时间:10月9日下午16:00-17:00

    比试地点:时代潮城二楼明康汇超市

    比试方式:参赛选手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超市的食品经营状况开展检查,并对超市模拟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食品流通科负责评审打分。

   第二场比武得分为两项综合得分,设总分100分。

    四、比武步骤

    比武活动从9月中旬开始,至10月中旬结束。主要分为宣传动员、学习训练、竞赛比武和总结表彰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15日—9月20日)

    各单位做好比武活动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氛围,使每个年轻干部充分认识市场监管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激发年轻干部学业务、练技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积极投身到大比武活动中来。

    (二)学习训练阶段(9月21日—10月8日)

    各单位紧紧围绕大比武活动要求,采取组织年轻干部自学、培训、互帮互学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熟悉和掌握与本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

    (三)竞赛比武阶段(10月9日—10月10日)

    局团委、食品流通科、餐饮监管科共同举办年轻干部“市场监管业务大比武”活动,各单位年轻干部积极参加。

    (四)总结表彰阶段(10月11日—10月15日)

    “理论知识闭卷考试”根据比武得分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8名;“监管执法现场比武”根据比武得分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业务大比武中获奖的年轻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五、注意事项

    本次技能比武活动“理论知识闭卷考试”与“监管执法现场比武”当天,参赛选手需着夏季短袖制服套装、着制式皮鞋,期间请注意比武纪律,闭卷考试与现场练兵均需独立完成,不得互相讨论。

    请各单位于9月20日前,将本单位“监管执法现场比武”参加人员报名表(附件2)报局团委孙云帆处。“监管执法现场比武”当天,参赛选手请自行前往比赛地点,提前15分钟到达集合。

 

附件:1.“监管执法现场比武”建议参加人数

      2.“监管执法现场比武”报名表

 

 

                      共青团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2015年9月15日


附件下载:虞市监团〔2015〕3号附件2.doc
附件下载:虞市监团〔2015〕3号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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