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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26X/2015-247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道政〔2015〕78号 | 公开日期: | 2015-09-24 18:49 |
发布单位: | 道墟镇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道墟镇学校(幼儿园)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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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政〔2015〕78号 各行政村(社区)、中小学: 《道墟镇学校(幼儿园)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墟镇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道墟镇学校(幼儿园)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我镇学校(幼儿园)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在个别校园发生,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学校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由学校为主可以处置的突发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在个别校园发生,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学校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危害,或出现人员伤亡,需由学校和区教育局共同参与处理,甚至需由区委、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处理的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定为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①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或1人及以上死亡的事件; ②2人及以上被埋、被困、失踪事件; ③群体急性中毒10人及以上的事件; ④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为较大的事件。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三、 组织机构与职责 道墟镇学校(幼儿园)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组 长:王银苗 副组长:李梦嘉、陈月烨、孙国龙、李立刚 组 员:张祥刚、屠建国、许以峰、周吉英、谢群芳、顾月锋、许茶梅、朱洪钢、应建华、王伟国、范彬、陈丽英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月烨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职 责: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并明确镇属学校(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落实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的预案和报批制度,对事关学校师生安全的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检查,防患于未然。事故发生时,应牵头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 (二)抢险救援专家组: 职责:接受相关学校安全工作的咨询,为学校安全工作出谋划策;事故发生后,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三)现场指挥部: 职责:事故发生后,由镇领导、教育局和卫生局分管领导、派出所领导及事故所在学校领导组成。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事故的组织抢救、现场保护、伤员抢救和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事故发生单位需外界人力、设备支援时,应及时报告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统一调度。如需请求市、区有关部门进行救援时,由领导小组与上级部门联系。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灾情设立具体工作小组。 四、报告与响应 (一)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镇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随时上报。镇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方面信息,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按规定报上级相关部门。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或其他严重公共事件持续期间,对突发紧急情况应坚持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以便及时、有效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在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二)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学校要予以重视,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妥善处理,严防事态扩大,以避免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学校在事后要及时组织调查,查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镇分管领导。 (三)一旦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应急处置: 1.迅速报告事故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学校必须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区教育局、镇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公司和相关监护人,并在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 (2)镇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告知相关领导和党政办,并由党政办将有关情况在1小时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报告区委办、区府办、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区安监局,并在4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 (3)事故发生学校(幼儿园)必须在12小时内写出详尽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4)事故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等)、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及报告人(包括报告人联系电话和事故报告单位)等。 (5)事故补报:当事故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伤亡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事故发生学校应及时进行补报。 2.立即组织施救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除拨打110、119、120电话外,必须立即报告镇政府和区教育局,并立即组织教职工施救及学生自救,努力将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程度。镇政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性质向公安、交警、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管理等部门紧急求援,使灾情较快得以控制,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3.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稳定现场秩序 (1)镇、校领导及有关干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听取事故情况汇报,召开镇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处理会议,成立现场抢救指挥部,设现场协调组,搞好抢险、救护、保卫、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2)采取应急措施全力组织抢救,维持秩序,疏散师生,保护现场,监控险情,关注事态发展。 (3)统一事故上报口径,关注新闻报道,组织有序宣传,统一新闻发布。保障正常的教育工作秩序。 (4)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教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2)事故调查程序:由区教育局有关部门按各级事故调查组要求,镇分管领导协助进行各项调查 6.处理善后工作 (1)做好受伤害学生和受惊吓学生的慰问工作,并及时与受伤害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做好伤亡学生家长的安抚解释工作;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 (2)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抚恤及处理工作,并与保险公司等单位取得联系,依法处理、协调赔偿,努力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7.追究事故责任 (1)对因学校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的,分清责任,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镇政府及时将整个事故的基本情况、原因、处理结果等上报区委办、区府办、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区安监局等。 五、 其他事项 1.各学校(幼儿园)要成立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园长)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园)级其他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职责:在镇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全面负责事故现场抢救的组织实施工作和事故的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2.各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网络系统,报镇政府备案。通讯网络系统的电话号码如有变动,须立即告知镇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预案由镇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将及时修订本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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