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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024/2016-158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环〔2016〕13号 | 公开日期: | 2016-11-18 17:03 |
发布单位: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有效性: |
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延续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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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环〔2016〕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审核工作,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发放效率,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1、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开始发放新版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原排污许可证逐步变更。 2、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后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提供环评文件和批文,经所在区域现场监管部门初审,报总量控制科审查,经公示后直接办理正式排污许可证。 3、原临时排污许可证逐步取消,合并至正式排污许可证。 4、排污许可证分A类和B类两种。按有关规定应当有偿使用获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其余排污单位申领B类排污许可证。B类排污许可证不单独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5、建设项目通过“以新带老”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其有偿获得部分在有效期内可用于企业其他建设项目,无偿获得部分自动削减。 二、排污许可证的延续审核 1、排污权有效期届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填报《上虞区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购申请表》,由所在地环保分局、所对延续申请进行初审后,报总量控制科审查,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应当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后办理延续手续。 2、延续排污权的审核,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污染总量控制、产业布局等要求进行。 3、企业申请延续时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重新测算,并报我局备案。重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已核定总量指标。 4、富余排污权不得延续。 5、延续的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原则上须一次性缴清5年费用,一次性缴纳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排污单位确实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分次缴纳,但首次缴款额度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6、到期未延续的排污单位应停止排污,由现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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