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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761/2016-156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人社〔2015〕92号 公开日期: 2016-02-01 15:52
发布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关于同意聘用刘浩、叶飞鹏等两位同志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

            虞人社〔2015〕92号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纪委(监察局)、上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和《上虞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紧缺型人才暂行办法》(市委办[2008]115号)的文件精神,绍兴市上虞区事业单位面向全省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经过公告、结构化面试、体检、考核和公示等,符合公开招聘相关规定和程序。同意聘用刘浩为绍兴市上虞区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叶飞鹏为绍兴市上虞区机关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聘用时间为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试用细则》,用人单位按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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