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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6-057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6-06-24 10:28 |
主题分类: | 化工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16〕126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16-0016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的政策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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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扎实推进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加快化工企业集聚升级,着力打造绿色高端化工产业集聚区,根据《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化工行业整治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区委办〔2016〕26号)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化工企业兼并重组 (一)对化工企业兼并重组并按要求集聚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集聚区)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或承担净债务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中共上虞市委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重组政策的若干意见》(市委〔2013〕36号)规定的“困难型企业”重组政策执行,对重组双方的企业规模不作限制,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底。 (二)对集聚区外的化工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原厂区须转型发展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非化类产业,参照执行上述重组政策。 二、鼓励集聚区外化工企业转型 (一)允许退出的化工企业自由转让有偿取得部分排污权;要求政府回购排污指标的,按基准价格回购。 (二)对退出化工企业(不含关闭淘汰类企业)的生产设备净值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关停时企业生产设备资产净值评估额的50%计算,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退出化工企业(不含关闭淘汰类企业)给予退出奖励。以企业土地(含租用)权证(属)面积为依据,按每亩15万元标准奖励。停产整治类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关停协议、拆除原有设备、取消化工生产经营范围并处置好员工,搬迁入园类企业须关停原集聚区外企业。 (四)对退出企业原厂区进行再开发的,按照《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实施意见(试行)》(虞政发〔2012〕57号),鼓励实施“退二优二”、“退二进三”。 1.“退二优二” 退出化工企业在符合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前提下,利用原地块新建、引进、发展符合政府鼓励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经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可享受以下政策: (1)对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按设备投资审计额的1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建设起止年限不超过三年。 (2)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不动产权证的,在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出让金。 (3)对权属清楚的国有出让土地,在符合规划、消防等规范要求前提下,根据企业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允许进行土地权证分割,以便于融资与转让。 2.“退二进三” (1)在符合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前提下,鼓励化工企业就地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住宅房地产除外),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2)化工企业实施“退二进三”的,其区域范围扩大到化工企业所属乡镇(街道)。 三、鼓励化工企业入园集聚 (一)集聚区外入园的化工企业必须符合集聚区准入条件。 (二)搬迁入园类化工企业安置土地按1:1.3的比例供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集聚区化工类项目地价执行。 (三)鼓励搬迁入园类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搬迁入园企业兼并同类型企业的,重组双方按原有安置标准和方式供地;兼并重组停产整治类企业的,重组方在享受搬迁入园企业政策基础上可适当增加入园土地面积,原则上按照被兼并重组企业实际土地权证面积的三分之一标准增加,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起始价在安置土地起始价基础上适当上浮。 (四)搬迁入园或兼并重组入园后的企业确因生产发展需要的,在符合环保、安全等条件下,允许其新批化工技改项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现有许可总量范围内(除二级市场交易外)。 (五)搬迁入园或兼并重组入园后的企业新实施的项目,对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审计额的1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建设起止年限不超过两年。 四、其他 (一)本政策意见适用范围为本次化工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所涉及的企业。对涉及上市企业、已上市报会企业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补充政策。 (二)本政策意见未及事项由区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本政策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化工企业整治提升可参照执行。 (四)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区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办公室(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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