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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6-057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6-07-15 16:3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16〕76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16-0020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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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规划建设管理的公开、透明、规范,促进我区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核实管理办法》、《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结合上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商务办公类建设项目。 建设(规划)、国土、建管、教育、消防、气象、招投标监督办、街道(乡镇)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规划)局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开发单位上报建筑设计方案后,建设(规划)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建设(规划)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方案评审。 专家组成员一般应有建筑、规划、园林景观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通过的方案应在项目现场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四条 区建管局应做好施工图联合图审管理工作。开发单位按建筑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联合图审后,区建管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消防、气象、水务集团及专业图审机构进行集中受理和联合图审。 开发单位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省房产测绘规范要求。 第五条 开发单位持土地批准文件、经图审的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向建设(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资料齐全的,建设(规划)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开发单位在取得许可证后30日内,应在建设项目现场设置批后公告牌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开发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总平面图应明确社区用房、教育用房、公厕、物业管理用房等的位置、面积。 第七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分期办理的,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建设(规划)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九条 区建设(规划)局应加强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开发单位在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前,应将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报区建设(规划)局审核备案。配套设施平面图应在项目现场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条 区建管局应加强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对开发建设过程中不按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应严肃查处。对涉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施工图变更,开发单位应报建设(规划)局批准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涉及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开发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坐标放线,并将定位放线资料报送建设(规划)局。 第十二条 建设(规划)局应加强建设工程验线管理。建设工程完成±0.000后,开发单位应持建筑放样报告向建设(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验线合格后,开发单位方可组织后续施工。 开发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规划竣工核实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规划)局应当依法对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措施,防止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须经建设(规划)局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严格禁止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 第十五条 在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发单位可持调整前后施工图纸(或变更联系单)向建设(规划)局申请以下情形的规划备案: 1.仅对许可证件及附件中一些文字打印错误进行纠正; 2.在满足建筑整体风貌的前提下,对建筑立面、色彩及材质的细微调整; 3.在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及规划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对场外建设工程内容的细微调整; 第十六条 在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开发单位可持原许可证件和附图、调整前后施工图纸(或变更联系单)、变更理由等资料向建设(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并符合以下要求: 1.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2.涉及突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下限的,应报区政府批准,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 3.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组织听证。 4.预售后,需要变更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须征得已经预售业主的书面同意。已售业主须经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5.取得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后,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实施完成,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6.对地下空间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增加建筑面积的,还应同时满足符合周边建筑的结构安全、不突破地下建筑控制线; 7.建设项目名称变更的,应先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应向区建设(规划)局申请建设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公厕及物业用房等验收备案;向区国土分局申请土地复核验收。 社区用房产权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所有,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办理社区用房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测绘成果报告(竣工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建设(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并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载明的事项已全部完成; 2.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用地红线外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3.消防、防雷、人防等相关单项验收已完成; 第十九条 竣工规划核实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二十条 建设(规划)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核实确认书。竣工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规划)局应书面告知理由并要求开发单位按期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限。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核实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以内(含)部分为3%; 2.1000—平方米(含)之间部分为2%; 3.5000—平方米(含)之间部分为1.5%; 4.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核实总建筑面积超出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建设(规划)局应函告区国土分局。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核实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以内(含)部分为0.5%; 2.20—米(含)之间部分为0.25%; 3.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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