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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059/2017-410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区交发〔2017〕80号 公开日期: 2017-11-10 14:14
发布单位: 区交通局 有效性:

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虞区交发〔2017〕80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

2017年9月1日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局安全生产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和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工作规则。

 第二条 局安委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局安委会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主任,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等为副主任。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中分管安全副局长为常务副主任。

 第四条 局安委会下设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局安委办设在局运输安全科(以下简称局运安科),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兼任局安委办主任,局运安科和局办公室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分管安全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有关人员及局属各单位安全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局安委会是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局安委会成员单位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局安委会下设四个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即: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公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四个行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别设在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区港航管理局、区公路管理段、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 局安委会、局安委办组成人员随人事变动自动调整。

第三章  局安委会及局安委办工作职

    第八条 局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相应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分析和掌握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四)审定下达局属单位的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审定各单位的安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等级。

 (五)组织制定并决定启动局各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六)组织开展全区交通运输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研究决定涉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的相关规划、计划及资金预算。

 (八)组织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活动,督促、检查、通报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行业内、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九)完成市局、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局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局安委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协调或参与研究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相关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措施和建议。

    (四)组织实施对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五)参与监督、指导局属各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组织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组织督查重大事故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部署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段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七)组织参与全区交通运输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八)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九)组织安全工作总结和评比工作。

    (十)负责与绍兴市局、区有关安全管理部门的沟通和信息上报工作。

    (十一)督促局属各单位制订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

    (十二)承办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相关人员、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条 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局安委会主任对区内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负责落实局机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装备、经费。

    3.督促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以及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4.主持召开局党委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主持召开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4次),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听取有关部门情况汇报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签署行业安全工作重要文件和决定;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至少4次)。

    5.局属各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视情亲临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组织、协调、指挥职责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或抗灾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7.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

    8.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综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受主任委托牵头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其他分管局领导、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3.领导局安委办工作。

    4.主持召开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4次),及时研究分析行业以及局属各单位安全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至少4次)。

    5.定期向局安委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6.局属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视情亲临现场,及时向主任汇报,并与分管副主任通报、协商,指导事故善后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8.及时落实并完成主任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三)局安委会副主任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协助主任做好分管业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分管业务范围内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主持召开分管行业安全工作会议(每年至少4次),及时研究分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部署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工作建议;参加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至少4次)。

    4.发生分管行业的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安全影响事件时,及时向主任汇报,并与常务副主任沟通,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视情亲临现场或指示分管部门或局属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督促分管部门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6.定期对分管行业的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评估,发现事故隐患及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7.及时落实并完成主任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科室工作职责

 (一)局办公室

 1.负责局机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预算单位安全监管经费的编制和管理;保障安全专项经费落实,监督检查安全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3.参与全区交通战备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行业信访工作。

 5.参与局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6.完成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局人事监察科

 1.配合将安全生产有关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

 2.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3.负责将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4.负责局组织机关离退休干部开展集体活动时的安全管理工作。

 5.部署、督促局属单位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知识学习、落实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6.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7.参与局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8.完成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局建设管理科

 1.指导全区公路管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全区交通建设工程建筑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工作。

 3.参与局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4.完成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局运输安全科

 1.承担局安委办的日常工作,落实局安委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2.分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并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

 3.牵头或配合相关部门、相关科室制定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及事后评估工作。

 4. 指导全区道路、水路运输,港口码头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5.牵头或配合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6.组织协调重要节假日运输工作、重点物资和应急物资运输。

 7.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以及应急事件时,及时做好有关统筹协调工作。

 8.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组织召开行业安全生产会议。

 10.指导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1.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等上级部门报送安全生产、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情况信息。

 12.完成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局法制科(铁办)

 1.牵头组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审查。

 2.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督。

 3.负责行业投诉工作。

 4.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局报送行业重要安全维稳信息,负责向社会发布安全信息;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行业安全稳控工作。

 5.参与局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6.完成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区级行业管理机构(各行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区道路运输管理所(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

 2.拟订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3.指导全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发展规划;指导、督促全区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跟踪、督促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受理和查处各类事故隐患举报。

 6.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职责范围内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行业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全区行业内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广安全先进经险,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或督促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8.建立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数据库,开展行业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9.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制定道路运输相关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及事后评估。

 10.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

 11.指导道路运输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质管理工作。

 12.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类安全工作任务。

(二)区港航管理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

 2.拟订全区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3.指导全区水上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水路运输相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4.加强水上交通(港口)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水上交通(港口)各类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并组织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及事后评估。

 5.指导全区地方海事辖区通航秩序管理;承担全区航政管理和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养护管理。

 6.拟订全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政策和标准;负责区管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

 7.建立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数据库,开展行业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8.开展全区行业内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或督促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行业安全文化建设。

 9.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

 10.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类安全工作任务。

   (三)区公路管理段(公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

    2.拟订全区公路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3.指导全区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管辖公路、桥隧养护安全管理规定。

    4.制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跟踪、督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受理和查处各类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

    5.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相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加强公路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公路各类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并组织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及事后评估。

    7.参与组织全区交通建设工程建筑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8.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行业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全区行业内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或督促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9.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

    10.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类安全工作任务。

   (四)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

    2.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发布建设工程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并做好总结评估。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指导工作;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4.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投诉,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6.开展全区行业内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或督促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行业安全文化建设。

    7.配合做好全区交通建设工程建筑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工作。

    8.依法查处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业数据库。开展行业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9.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

    10.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类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局属其他单位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

    2.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跟踪、督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4.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工作。

    5.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

    6.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类安全工作任务。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局安委会主要工作制度

 1.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局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局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安全会议结束后,有必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局安委办负责编发,印发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抄送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

 2.以局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至少四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并做好检查书面记录。

 3.局安委会审定局安委办提出的对各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及上一年度考核等次。

 4.每年春运前,局安委会召开全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暨春运工作专题会议。

 5.局安委会每季度听取局安委办及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行业安全工作情况。

 6.制订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挥、组织救援。

 7.局安委会文件或活动,由局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或同意。

    第十五条 局安委办主要工作制度

    1.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会议由局安委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局安委办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2.经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同意,组织进行各类季节性安全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每年至少4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做好检查书面记录。

    3.根据绍兴市局和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提出分解给各单位的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的控制指标建议,报局安委会审议;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签署相关工作。

    4.每年年中,组织对与局安全签约各单位的半年度考核督查。次年年初,局安委办组织对与局安全签约各单位的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提交局安委会审议。

    5.每年年中和次年年初分别向局安委会报告半年度和全年行业安全工作情况。

    6.及时向局安委会报告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情况,并按照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要求,及时组织或协调救援工作。

    7.及时印发、转发文件,掌握各类安全工作信息,遇有重大安全情况及时向局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报告。

    8.参与或监督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9.每月及时做好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累积统计、隐患排查统计、安全执法情况统计等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六条 区级行业管理机构(各行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工作制度

    1.及时部署局安委会及局安委办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并督促贯彻落实。

    2.每两月召开一次行业安全例会,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组长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3.经组长或副组长同意,组织行业的季节性安全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每年至少6次),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局安委办;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当场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做好督查检查记录。

    4.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行业法规规定做出处理。

    5.每年年中,组织对相关单位半年度工作情况考核督查,并将检查考核情况报局安委办。次年年初,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对各相关单位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局安委办。

    6.每年年中和次年年初前分别向局安委办报告半年度和年度行业安全工作情况。

    7.及时向局安委办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局安委办及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的要求,及时组织或协调救援工作。

    8.及时转发文件,掌握各类安全工作信息,遇有重大安全情况及时向局安委办及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

    9.每月2日前上报局安委办当年累计各行业领域事故统计表,隐患排查统计表和明细表、执法情况统计表和明细表、当月采取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10.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并将结果报局安委办。

    11.涉及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并以局名义的文件、活动等,须经局安委办审议,报局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同意签发;各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文件由专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后,局安委会组织对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和行业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约谈,局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约谈工作。局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并组织局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虞区交发〔2014〕33号)同时废止。条款中内容与《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等有出入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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