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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820025902869/2017-328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越政〔2017〕11号 公开日期: 2017-03-14 09:11
发布单位: 小越镇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小越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办法》的通知

越政(2017)11号

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现将《小越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小越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8日

 

 

小越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办法

 

为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中共小越镇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5、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6、依法处理有关选举的问题,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选举;

7、指导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8、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9、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本村有威望的选民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备案。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自荐竞职或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竞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因参加自荐竞职或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因其他原因出缺,导致成员少于5人的,应按原产生方式及时增补。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3、拟定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4、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5、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6、组织有竞选意向的选民自荐报名;

7、组织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8、组织自荐人向选民作出竞职承诺(换届纪律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等三项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进行审查,对自荐报名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分别公布民主推荐结果和所有自荐人员名单;

9、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10、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11、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移交;

12、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3、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二、选民登记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的村民;

2、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3、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经确认无误后,发给选民证。选民名单公布后,村民如有异议的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以补正后为准。

三、村民代表推选

(一)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村民代表人数原则上500人以下的村不少于30名;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村不少于40名;1000人以上的村不少于50名。

(四)村民代表应当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有下列情况的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 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 年,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 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还包括:① 正在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员;②开除党籍未满5 年的人员;因嫖娼、吸毒等被党纪立案的人员;因涉嫌贪污、侵占、受贿、挪用等行为且数额较大的,被党纪立案的人员;③因黄赌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未满1 年的人员或3 年内被公安机关拘留2 次以上的人员;④3 年内有吸毒、注射毒品行为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人员。

(五)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推选村民代表应当由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同户不能产生2名以上村民代表,应当通过单列名额等形式保障妇女村民代表的当选。

(六)推选村民代表时,应提高党员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村党组织成员应依程序当选村民代表。

(七)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代表可连选连任。

四、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两荐直选”的方式,即采取有竞职意向的选民自荐报名、党员和村民代表民主推荐的无候选人直接选举。

(二)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共3人组成。其中,单列妇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服务能力、带富能力和奉献精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身体健康。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荐人)的人员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出现以下情形的不宜确定为候选人(自荐人):①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②有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③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④有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的;⑤先锋指数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⑥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等六种情形。

(五)凡具备上述任职条件并有志于村务管理、为村民服务的选民,可按照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部署,在选举日的1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自荐报名。自荐人应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自荐人的竞职承诺(换届纪律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进行审查,并将自荐人名单提交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和区级有关部门分别进行任职资格的初审和联审。

(六)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5日前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经审查符合任职条件的自荐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结果和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自荐人员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民主推荐结果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自荐人员按姓氏笔画为序张榜公布。

五、选举程序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地点、方式和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自荐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二)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集中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

(三)投票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加强投票现场的监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秘密写票处,不得使用摄像机、照相机、手机等器材对选票进行拍摄,保证选民意志不受干扰。

(四)投票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票,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

(五)选票由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根据各村情况统一印制。

(六)选民凭选民证(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领取选票,一人一票,严禁作假和冒名顶替。

投票期间因外出等原因不能上站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委托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并按村民选举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委托手续。受委托人应为候选人(自荐人)外的选民。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委托投票必须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同时发给受委托人委托选举认可证,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             

受委托人必须持委托选举认可证(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领取选票。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或病残等原因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自荐人)之外的人代写。

受委托人、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七)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妇女委员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

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职数填写选票进行选举,可以选足职位职数,也可以少选或不选,但不得多选。

(八)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当场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核对统计票数、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九)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职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该职位选举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主任、又为委员或妇女委员的,该人得票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委员、又为妇女委员的,该人仅计委员一票。选举男性为妇女委员的,该人得票无效。

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票数按第一次得票数计算。

(十一)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

(十二)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名,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如遇候选人票数相同,应将得票相同的人选均列入候选名单,并将得票相同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列。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另行选举时继续单列妇女委员职位。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30日内举行。

(十三)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主任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负责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十四)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当选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人员;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职务相同、票数相同的,应当继续组织投票,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

第一次投票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过半数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十五)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候选人(自荐人)和其他选民所得票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当选人当选资格进行审查,于选举日当日或次日公布当选人名单。

出现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选举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局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可以予以公布。

(十六)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六、选举纪律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2、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3、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4、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二)有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调查核实,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四)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成员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2、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3、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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