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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534/2017-130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教体〔2016〕31号 | 公开日期: | 2017-04-26 14:52 |
发布单位: | 教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完善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出租、处置、盘点操作办法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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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教体〔2016〕31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完善教体系统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体局机关(以下简称“学校”)各类设备设施(大宗物品)的采购、出租、处置、盘点,充分体现采购、出租、处置、盘点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突出学校自主性与自律性,现将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出租、处置、盘点操作办法作如下完善,望遵照执行。 一、采购、出租、处置范围 (一)采购范围:列入当年度“绍兴市区政府采购目录” 范围内的所有物品及其他年度批量预算在 2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品。 (二)出租范围:学校暂时闲置且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房产、土地及设备设施。 (三)处置范围:除学校土地、房产等必须根据绍兴市上虞区有关专项规定处置外的全部资产(大宗物品),包括对资产的调拨、报废、出让等。 (四)盘点范围:学校占有或使用的所有国有资产,包含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车辆、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二、采购、出租、处置及盘点程序 (一)采购程序 1.采购审批 各校对年度需购置的设备设施、大宗物品(不含以工程形式发包、在基建经费中列支的),必须根据教体局财基科通知要求,在上年度12月底前,根据本校发展需要及年度经费可能,按设备设施类别,分别向由(《上虞区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职能分类表》附件1)明确的“采购计划初审、预算核准科室”(以下简称“计划科室”)上报《年度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计划申报表》(附件2)。各计划科室将《计划申报表》汇总后,根据标准化学校等要求编制并向局财基科提交《---类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预算汇总审核表》(附件3),经财基科根据年度设备设施购置专项经费预算规模,与各计划科室商定购置总额,再由各计划科室将具体购置方案根据各校设备设施需要的轻重缓急进行完善后,由局财基科统一汇编《教体系统年度设备设施采购计划》,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报区财政备案后执行。 未列入《教体系统年度设备设施采购计划》或虽列入但中途确需调整采购内容、标准的,除当年度9月底前在学校经费预算调整时可一并补报、调整一次外,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报、调整。确需补报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如要求财政资金补助的,必须事先取得财政经费的追加;确需调整购置内容、标准的,需报请计划科室、分管局长及局财务分管局长同意,但不予增加财政性补助资金。 各类设备设施(大宗物品)的采购品种、数量及质量要求等,必须与教体局批准的《教体系统年度设备设施采购计划》(含补报、调整)相一致。各校经教体局批准的“设备 设施采购计划预算额”(基建工程除外),必须与当年度本校财务预算中的“设备设施购置额”相一致;设备采购中的财政性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教体系统年度设备设施采购计划》,否则一律不予采购。 对学校公用经费列支的购买设备(未列入当年度“绍兴市区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所有物品及其他年度批量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大宗物品),学校必须在符合公用经费列支规定的条件下组织采购。 学校按照《教体系统年度设备设施采购计划》需要采购时,由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按照计划进行审核;部门集中采购的,由各核定科室汇总并编制招标文件后,牵头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各种设施设备(大宗物品)采购中须向区级部门办理的 审批手续,均由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负责。 2.《标书》的确定及《采购合同》签订 列入当年度计划采购《标书》、《采购合同》等,实行集中采购的,均要求进上虞区招投标中心。实行部门集中的由核定科室提出,并牵头召开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局监督小组及有关设备设施专业人员、设备设施购置学校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审定;其中:招标押金(不计息)不得少于招标额的10℅;中标后,应将招标押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不计息)。经批准由学校自行招标的,其有关招标文件由学校负责把关。 计划内采购的《标书》、《招标公告》及《采购合同》等,除确因有关原因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外,均以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签订并进行采购,其余的(含未列入计划的)以有关学校的名义进行。 3.组织采购 列入当年度“绍兴市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由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牵头,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按其要求组织招标;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由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在局监督小组派员监督、区公证处公证下组织招标;虽未列入当年度“绍兴市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年度批量预算超过2万元的常规教育(体育)设备设施、大宗物品,由学校在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及局监督小组派员监督、区公证处公证下组织招标;经区有关部门批准由学校自行采购的,由各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派员指导下组织招标。学校自行招标时必须有3个及以上的供应商参与、学校监督小组监督,招标结束后须将招标的过程、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备案。各类招标《公告》及结果等,由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信息网”上按规定予以公示。 4.验收及入库 经招标采购的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无论由何单位实施采购,均必须按以下要求实行验收:在设备设施(大宗物品)到校并使用1 足月后,由学校组织专业人员、监督小组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结论(《上虞区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验收单》附件6)。“验收结论”作为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或学校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法定依据。如属乡镇(街道)学校(幼儿园)的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验收,须将经验收后的“上虞区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验收单”抄报给乡镇(街道)备案。学校对已经验收的设备设施、大宗物品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以备查验。 5.货款支付 列入当年度采购计划的,一律由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按照《采购合同》支付;确因有关原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学校提出申请并经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由学校按照《采购合同》自行支付设备设施货款。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的原则是:设备到校并经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付款;货物质量保证金,至少需在学校验收组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足年后(具体按供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执行),根据学校出具的《设备设施(大宗物品)使用情况确认书》(附件7)意见酌情归还;如发现质量问题的,按《采购合同》条款执行。 由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货款收支流程是:学校在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货物招标公示结束后的 5 天时间内,根据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筹集除由区财政补助外的全部经费;待学校验收组验收合格后,及时将《上虞区教体系统设备 设施、大宗物品采购验收单》、《成交确认书》、《采购合同》及货款发票、《上虞区政府采购计划表》、《上虞区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审核表》等采购文件复印件各一份,提交计划科室汇总后上报教体局财基科,由财基科拨付给学校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各校在收到局专项补助经费后的3天时间内将全额购置经费支付给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再由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按照《采购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货款。因学校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所引起的合同纠纷,有学校承担责任。《上虞区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验收单》、《成交确认书》、《采购合同》及货款发票(共两联)、《上虞市政府采购计划表》(第二联)、《上虞区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审核表》等原件,各校要及早提交给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向供应商付款的法定依据。 6.其他管理 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而购置的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或按《采购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的,财会人员必须拒付。设备设施(大宗物品)在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招标的,由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牵头处理,局核定科室配合;由学校自行招标的,由学校牵头处理,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及局核定科室配合。 (二)出租、处置程序 凡学校资产需要调拨、出租、报废、出让(含报废资产的拍卖处置,下同)等的,均需及时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牵头,组成学校校长、分管领导、设备管理员、财务人员参加的鉴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向教体局财基科(乡镇街道所属学校,须事先报请乡镇街道同意)上报《上虞区教体系统设备设施(物品)出租、处置审批表》(见附件8),如报废资产申请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需同时上报《上虞区国有资产处置报损鉴定表》(见附件9),同一类别的设备设施(大宗物品)不能分拆报废处置;并由教体局财基科负责向区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资产调拨,是指资产在本系统公办学校之间的调拨。若在公办学校之间无偿调拨的,则以原购置价由教体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审批;若在公办学校之间有偿调拨的,则经中介机构评估后,以评估价由教体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审批;若调拨给其他国有系统或民办学校的,无论有偿、无偿,均需经中介机构评估,报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区财政局国资科批准后执行(属乡镇、街道学校的,在报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前,须先征得乡镇街道的同意)。 房产、土地出租及设备设施出租、出让,一律由学校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后,经区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区财政国资科批准,按区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处置。出租、处置收入由各学校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并将《缴款书》复印件交教体局财基科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欠缴或缓缴。房产、土地的出租及设备设施的出租、出让,一律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各学校不得以各种理由,将房产、土地及其他资产,无偿出租、出借给本系统公办学校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更不得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对各类资产实行调拨、出租、报废、出让。 (三)盘点程序 学校资产必须实行“身份证式”管理,资产每年6月底与12月底前必须对学校资产进行全面盘点。 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任组长,资产分管领导、财务人员、相关资产管理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盘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出详细的工作方案,统一思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在清查盘点中涉及国有资产盘盈或盘亏的应进行原因分析,填制盘盈或盘亏表(见附件10、11),及时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该调账的调账,该报损的报损。常态化做好产权明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工作。 三、监督检查 教体局对学校设备设施(大宗物品) 政府采购、出租、处置、盘点的督查,分二种方式: 一是随机抽查,由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财基科负责,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内容包括审批、招标、合同、保证金、验收、网上公示等一系列资料与程序,同时查看现场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未经批准购置,或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验收、付款,或擅自出租、处置资产,或未将本《意见》内容列入相关《合同》的,对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酌情处理。 二是审计,由财基科组织实施,对学校采购项目的财务管理进行抽查审计。凡在抽查、审计中发现财务会计未按规定支付设备设施货款或上缴资产出租、处置收益的,除限期由其负责追回相关货款、立即上缴资产出租、处置收益外,对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酌情处理。 如在检查中发现学校未实行资产“身份证式”管理或资产账实不符的,除督促及时纠正外,对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酌情处理。 四、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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