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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7-084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06-01 17:05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 号: 虞政办发〔2017〕75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17-0006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界定

1.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等三大类,具体界定按照浙土资发〔2015〕9号文件规定。设施林业用地按照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下列用地必须纳入建设用地管理,不得办理设施农用地:

(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二、管理规范

1.申请条件。本区范围内,签订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不包含林地面积)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因农业生产需要,可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因发展现代农业需要,乡镇(街道)确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申请办理秸秆等生物质废料收集处理所需的配套设施农用地。

2.选址要求。设施农用地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下列区域申请设施农用地的不予备案:原市委办[2010]16号文件明确的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北至杭甬高速公路,西到上三高速公路,东到龙虎山、童子山,南到梁湖、凤凰山,面积约111平方公里);相关规划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控制区域;其它不适宜建设设施农用地的区域。

3.面积标准。合理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和面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设施农用地面积标准详见附件1

4.建筑形态。在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前提下,设施农用地建筑形态应为单层简易建筑;后檐高度一般不超过米;粮食烘干机等特殊设备用房,建筑高度按设备实际需要确定。

5.耕作层保护。占用耕地的建构筑物、晒场等需要场地硬化的,须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建造或预制水泥板铺面隔离等措施,加强对耕作层的保护。

6.土地复垦。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原则上与土地流转期限一致。到期后由经营者复垦,经验收合格,退还履约保证金。

7.相关手续。申请设施农用地发展畜禽养殖业的,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并经农林部门立项、环保部门环评审批。

三、办理程序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制管理,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不得建设。

1.申请。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向土地所在村提出申请,经村级讨论同意后,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2.审核。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站所实地踏勘,对申请资格、选址地点、建设方案、建设用途、用地类型、用地规模、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垦措施、流转(承包)合同等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乡镇(街道)将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使用协议等相关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签约。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村与经营主体三方签订设施农用地土地使用协议,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及违约责任(包括复垦履约保证)等内容。

5.备案。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将设施农用地审核、签约等材料报区国土、农林部门备案。

6.复垦保证。设施农用地通过备案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照三方商定内容向乡镇(街道)或村履行复垦履约保证,具体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放样。设施农用地备案后,乡镇(街道)召集相关人员实地放样。放样后方可动工建设。

8.验收。完工后,经营主体向乡镇街道书面申请验收。乡镇街道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违法建筑或违法用地处置。

9.归档。乡镇街道和农林、国土部门按规定将设施农用地资料归档。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分工。乡镇(街道)负责设施农用地实地审核的牵头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站所对设施农用地的申请内容进行联合审核。规划选址、建设用途、建设方案等由乡镇(街道)、国土、农林共同审核。乡镇(街道)审核承包流转合同情况,负责监督经营主体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区国土部门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性质、面积、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卫片核查等工作;区农林部门负责审查设施农业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林业规划及农业结构调整相关规定,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和技术标准,同时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2.加强用途管制。乡镇(街道)和国土、农林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但又要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严格掌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将非农建设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签约备案。要严格按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和备案核准要求,督促落实耕作层保护措施和土地复垦责任,确保设施农用地的建设使用不走样。

3.加强日常监管。设施农用地日常监管工作纳入国土、农林和乡镇(街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设施农用地年检制度,加强设施农用地动态监管。要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设施农用地日常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早整改。对监管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和区农林局负责解释。


附件:1.设施农用地使用面积标准

         2.设施农用地备案归档资料清单

          3.上虞区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

          4.设施农用地土地使用协议

          5.设施农用地情况公示

          6.设施农用地验收单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7]7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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