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道墟街道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索引号: 00259026X/2017-2447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道党〔2017〕93号 公开日期: 2017-06-21 14:53
发布单位: 道墟镇 有效性:

关于印发《道墟镇村级组织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的通知

道党〔2017〕93号

各行政村:

《道墟镇村级组织印章管理使用制度》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道墟镇委员会

                                道墟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道墟镇村级组织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印章管理使用,确保安全规范用印,保障党员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印章的类别

本制度所指村级印章主要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党组织、村委会、村监会、合作社)印章。

第二条  制发和更换

1.村级印章由镇根据批准成立村级机构的文件,负责刻制下发、启用、作废。

2.组织机构变更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所在村应及时报告镇并按规定程序更换,同时将旧印章上交。村级印章发生丢失、损毁、被盗的情况时,各村应及时向镇书面报告原因,镇确认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更换。使用已作废印章的,按私刻印章行为处理。

第三条  印章的管理

1.专人保管。村党组织印章由党组织负责组织工作的委员保管。村委会、合作社印章由文书统一保管。村监会印章由社监会主任或成员保管。

2.用印登记。对印章的使用时间、使用对象、使用内容及签批人进行登记(附件1)。

3.外带授权。严禁非保管人员擅自随身带印章外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带的,须经村级组织负责人批准授权,并落实监督人,使用情况必须进行登记(附件2)。

第四条  印章使用范围

1.党组织印章。主要用于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文书以及党务工作文书等事项。包括:出具党内调查材料、介绍信,发展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党务统计及上报材料,党组织行文,其他需使用党组织印章的工作事项。村党组织印章不得用于办理任何经济业务,更不能用于开具收款收据。
2.村委会印章。主要用于行政事务和其他需要用章的事项。行政事务包括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各种报告和报表等。村委会在证明村民基本身份信息时,不宜有“联系或承包业务”等倾向性意思的文字表示。

3.村合作社印章。主要用于财经业务和其他需要用章的事项。财经业务包括收款收据、支出票据和村级账务等。

4.村监会印章。主要用于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村监会要按月开展民主理财,对村级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票据进行逐张审核,无疑义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五条  印章使用规则

1.依法依规使用。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或限制从事的行为及其他不能加盖印章的,村级不得加盖印章。各村不得以本村名义加盖印章为企业、个人作经济担保。如有违规行为的,印章保管人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印章。

2.印章使用审批权限的原则。印章保管人必须经相关审批人同意或签批后方能用印,印章签批人在签署意见时,必须实名签署名字、日期和明确的意见。

(1)属于党组织工作范畴的,由党组织书记签批。

(2)属于村委会工作范畴的,由村委会主任签批。

(3)属于合作社工作范畴的,由合作社董事长签批。

(3)属于村监会工作范畴的,由村监会主任签批。

(4)涉及村级重大事务的事项,如村集体贷款、土地流转、重大资金管理、村集体资产处置、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或经济往来的重大问题需要使用印章时,必须按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和村级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需要有村党组织书记、合作社董事长、村委会主任共同签字。

3.严格审核。印章保管人应坚持原则,认真审核,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有错误别字而产生歧义的,不予用印。严禁在空白纸或内容不完整的文稿上盖印章。

4.高效便民与有效沟通。如群众依法依规办理的事项比较紧急,但印章签批人不在的情况下,印章保管人可以对是否加盖印章签署意见,但在事前要与相应签批人沟通确认。

第六条  责任追究

镇纪委负责对村级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及调换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村集体重大损失的;

2.未经签批人同意或签批,擅自使用印章的;

3.印章签批人、保管人借机“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行为,损毁印章权威性的;

4.因印章保管人正常调换,原保管人在接到变更通知后拒不移交印章的。

第七条  本制度由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镇相关办线负责解释。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