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索引号: 002590761/2017-156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人社〔2017〕23号 公开日期: 2017-06-06 09:54
发布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关于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虞人社〔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工作,根据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O07]58号)精神,为更好顾及到退休职工体检时的气候舒适度并结合本区实际,现就组织开展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绍兴市上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以下统称“企业退休人员”)。

    二、体检内容

    1、体检项目:物理体检(内、外科)、两大常规(血、尿)、彩色B超(肝、胆、脾、胰、肾)、空腹血糖、血脂、肾功能(肌酐、原素氮、尿酸)、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r—谷氨酰转肽酶、白蛋白、球蛋白、总蛋白、白/球蛋白比例)、心电图、胸部X线摄影。

    2、体检标准:每人18O元。

    3、体检时间: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O日。

    4、体检医疗机构:上虞人民医院、上虞中医院、上虞妇幼保健院、上虞第二人民医院、东关中心卫生院、小越中心卫生院、章镇中心卫生院、丰惠中心卫生院、下管中心卫生院、道墟镇卫生院。

三、组织实施

      1、部门职责

     (1)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的细织实施工作,并做好与体检医院的体检经费结算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体检经费,并做好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各体检医院的体检经费结算工作。

    (3)区卫计局负责做好对体检医院的业务指导,协调各体检医院为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提供良好的服务工作。各体检医院要确定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次体检工作的组织协调,主动联系相关乡镇(街道)、社区(村),预约体检时间,并做好后续的体检信息归档、体检报告反馈、体检经费结算等工作。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助做好本次健康体检的宣传发动工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同时协助做好本辖区、本单位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结果的信息反馈工作。

    2、实施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按具体约定时间到体检定点医院持社会保障卡接受健康体检。

    (2)体检对象的体检医院按就近原则安排,具体体检日期由体检医院与乡镇(街道)、社区(村)衔接落实,并通知各体检对象。

    (3)确有个性化需求的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对象可在本次定点体检医院自行选择一家接受健康体检,但须提前与体检医院联系并约定体检日期。居住在本区以外的体检对象须回本区的体检医院接受健康体检,区外发生的健康体检费不予报销。

    (4)健康体检经费按定额结算,规定项目以外的检查项目费用由体检对象自负。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本次健康体检的对象,在规定的体检期结束后,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180元定额经费划入该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医保个人账户,用于基本医疗保障。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