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002590729/2017-265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发改价〔2017〕27号 | 公开日期: | 2017-07-03 17:01 |
发布单位: | 发展改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儿童及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 | ||
|
||
虞发改价〔2017〕27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缓解儿科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7﹞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区级公立医院儿童及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本次价格调整的范围为区级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为: 1. 调整儿科门诊、门急诊留观、住院诊查费。我区区级公立医院儿科诊查费门诊加收10元/次、门急诊留观加收9元/日、住院加收10元/日。 2. 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原则上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原价格上加收30%,但调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具体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件。 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涵。我区《关于公布实施上虞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虞发改价〔2012〕25号)公布的《上虞市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中编码与省级公立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相同,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不一致的,按省级公立医疗服务项目规定执行;未包含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浙价医〔2012〕320号)文件的最高指导价执行。 三、加强内部管理。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23日开始执行。
附件:上虞区区级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3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