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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7-103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08-16 15:2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17〕158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17-0017 | 有效性: | 废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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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细则 为确保我区“多证合一、一照”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3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4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多证合一、一照”改革是指在已实施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简称“涉企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先行推进涉及8个部门共11项事项整合。“多证合一、一照”改革工作从实行,通过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政府部门间证照整合、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加快推进从“每个部门最多跑一次”转向“每件事最多跑一次”,达到“一事、一窗、一次”的改革效果。 二、改革任务 (一)建立“1+X”动态清单。“”即已经整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X”即除上述五证外,政府部门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涉企证照,以及工商登记信息能够满足其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整合的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视情调整,先行推进第一批11项事项。对暂未纳入清单的事项,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涉及区级以上权限的,要主动争取,力争更多涉企证照在我区先行实现“多证合一、一照”。 船舶代理、水路运输代理业务经营备案“多证合一”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多证合一”。 (二)推行点单式服务。参照“五证合一、一照”和“两证整合”改革模式,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一份证照”机制。申请人办理涉企证照时,根据需要在清单里点单,填写一份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纸质营业执照。同时,加快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多证合一、一照”网上办理。 (三)推进部门间信息互认共享。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企业相关信息的互通互认、共享共用,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上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认领数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部门共享、协同监管。 (四)推进“多证合一、一照”营业执照广泛应用。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广泛应用,使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实现企业“一照走天下”。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换发营业执照的,予以核发“多证合一、一照”营业执照。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经营活动时,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均应认可“多证合一、一照”营业执照。 三、工作流程 (一)申报材料受理 “多证合一”申报事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便民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和各所(分局)登记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后,由窗口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主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同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修改的内容以及邮寄递送的地址;个别次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容缺受理,同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修改的内容、邮寄递送的地址以及补正的时间(5个工作日内),规定时间内不补正的,退回容缺受理的材料,补正的予以正式受理。 (二)申报材料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窗口人员应将有关登记、审批、备案信息录入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即确认通过;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写明理由,反馈申请人。审查通过后,打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纸质营业执照,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多证合一”相关数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上进行公示,并推送给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下载相关数据,也可通过浙江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自行查询和下载相关信息。 (三)申报事项完成 营业执照打印完成后,由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取件或通过邮政速递寄递,参加“多证合一、一照”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另行核发相关证照,因特殊原因并经企业申请的,可增发相关副本。上述事项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及申请人网上填报的相关信息打印后统一建档存放。 (四)变更和注销办理 持有“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由申请人统一向窗口申请,操作流程与上述流程相同。除“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外,若申请人单独申领了相关审批部门增发的证照副本的,窗口人员在申请人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告知其向有关部门(单位)上缴增发的证照副本。增发证照副本的部门获取申请人有关证照变更或注销信息后,应予以催告收缴。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多证合一、一照”改革工作由区便民服务中心总牵头,区编办负责指导协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落实,公安、人力社保、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旅游管理、公积金管理、电子政务等部门做好配合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主动监管,提高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 (三)强化督导考核。区便民服务中心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督导,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有针对性地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各部门(单位)积极探索创新,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做好“多证合一、一照”改革工作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引导社会各界自觉应用改革成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附件:第一批纳入“多证合一、一照”改革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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