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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956/2017-206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市监〔2017〕83号 | 公开日期: | 2017-08-29 14:37 |
发布单位: | 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证照合一”许可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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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各所(分局): 现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证照合一”许可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证照合一”需提交材料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
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 “证照合一”许可登记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实现审批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和许可的便利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证照合一”许可登记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以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满足群众办事便利化需求为导向,整合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等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破解重复提交申请资料的问题,提高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二、实施范围 全区范围内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流通、餐饮)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小食杂店和小餐饮店经营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三、改革内容 1.证照合一。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小食杂店和小餐饮经营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与《营业执照》进行合并,统一核发“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标注许可登记证表述内容、许可登记证号、有效期限,便于信息公示和监管核查。 因申请人生产经营需要,可另行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2.规范审批流程。实行“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同步审查、一次核发”的审批模式。 一次告知。申请人向市场监管审批窗口咨询,审批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所需材料。 一窗受理。市场监管审批窗口当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可按容缺受理机制要求限时补交或现场核查工作人员上门收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作正式受理。 同步审查。市场监管审批窗口接受申请人的咨询或正式申请后,将信息通知食品安全监管核查人员,核查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法定食品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指导)。 一次核发。登记注册申请受理后,市场监管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进行审批发证环节,完成证照合一,当场或快递送达《营业执照》。 3.精简申请材料。按能整则整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工商注册登记和食品许可登记申请书内容;按能减则减原则,法定共性材料如住所证明、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等不再重复提交。 4.统一档案管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纸质审批材料合并存档,一户一档;电子材料分别录入相关审批系统,生成电子档案。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是我区改革工作的一次再深化再推进。各所(分局)要从满足百姓需求、顺应经营户呼声入手,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供优良服务;要充分认识“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性,统一思想,着力推进“证照合一”工作落实。牵头业务科室要加强对本系统业务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及时分析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证照合一”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2.加强领导。区局成立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注册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局长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法规科、行政许可科、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监管科、各所(分局)负责人为组员,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改革任务。 3.建章立制。以高效、便民为目标,建立并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证照合一”的工作制度,规范申请材料,优化操作流程。积极探索构建形式统一、内容全面、操作规范的行政许可体制机制,为全面实施注册登记与其他行政许可职能整合积累新的经验。 4.有序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是量最大、面最广、涉及百姓最多的一类市场主体,让最大的市场主体少跑甚至不跑,对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小食杂店和小餐饮店经营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的“证照合一”进行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各类市场主体全面推开。 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审批与监管有机统一”的原则,建立“放管服”三位一体、有机统一的政府监管服务体系,推动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重转变。强化事中事后跟踪监管,强力推进市场主体履行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共同推进食品安全长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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