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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534/2018-004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 | 公开日期: | 2018-01-22 11:27 |
发布单位: | 教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开展学校(幼儿园)办公用房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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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校、幼儿园,机关各科室:根据上级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深化作风建设,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切实发挥好“1+X”成员单位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的管理作用,局党委、局长室决定开展学校(幼儿园)办公用房专项督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督查时间2018年1月-3月。二、督查重点学校(幼儿园)办公用房使用情况。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含下属学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后是否仍存在超面积、超标准配置、多处占用等违反规定的现象。 三、督查安排1.开展自查自纠。要求各学校(幼儿园)接到通知后,自觉履行作风建设主体责任,立即按相关规定(附件1)开展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自查及整改,未符合规定的单位,务必在3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费用纳入单位本年度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并填写上报《学校(幼儿园)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情况汇总表》(附件2),由校(园)长签字盖章后书面报局办公室3304室(电子稿发送局办公室吕火良、教育服务站朱颖熊),局“四个一”联系员做好指导督查。2.开展专项检查。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下学期开学初,由局领导带队,局“1+X”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分组督查各单位办公用房整改情况,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单位及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接受上级督查。在完成自查自纠和系统内部专项督查的基础上,随时接受区纪委检查组对全区高频次高密度开展的正风肃纪明察暗访。附件:1.绍兴市上虞区学校(幼儿园)办公用房规定(试行)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2018年1月19日
附件1
绍兴市上虞区学校(幼儿园)办公用房规定 (试 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办公用房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级行政部门对办公用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实现办公用房的统一规范使用,结合系统实际,特制订本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1.各学校、幼儿园校级领导干部可按正职每人不超过18平方米、副职每人不超过12平方米、其他教职工每人不超过9平方米配备。 2.杜绝学校领导多处占用办公场所。集团化办学的校级领导允许每校区有办公场所,面积不超过上述标准。 3.内卫生间、休息室、会议室等与办公室连通的,计入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若使用面积超过标准,必须与现办公用房进行实墙隔断。 4.领导干部和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后,应及时清退办公用房。 5.严禁以办公用房整改为由超标准新建、改建、装修办公用房,严禁配备高档办公设备设施,不得租用宾馆、酒店作为办公用房。 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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