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113306820025905857/2018-005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8-01-23 13:27 | |
发布单位: | 丰惠镇 |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虞区殡葬综合改革暨“无违建坟墓乡镇”创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
各行政村(社区)、办线,各站所: 现将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殡葬综合改革暨“无违建坟墓乡镇”创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扎实开展殡葬综合改革和“无违建坟墓乡镇”创建活动。 上虞区殡葬综合改革暨“无违建坟墓乡镇”创建 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管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围绕建设“创新之区、品质之城”目标,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我区《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殡葬综合改革暨“无违建坟墓乡镇”创建活动。 一、工作目标 (一)完善公墓规划建设。根据“生态节地,适度超前,有效管用”的原则,编制《上虞区公益性公墓布局规划》,按照规划布局建设一批公益性公墓。规划全区乡村公益性墓地113处,另有2处生态化、艺术化、园林化、规范化的区级公益性墓地。 (二)有效遏制“青山白化”现象。以“无违建坟墓乡镇”创建为抓手,开展“青山白化”专项治理。实施骨灰有序安放,拆除违建坟墓(空穴),治理“三沿五区”裸露坟墓,有效遏制“青山白化”和私建乱建坟墓的现象。 (三)健全有效管用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殡葬管理工作机制,明确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乡镇民政助理员和各村殡葬协管员的职责,调整殡葬惠民的激励机制,完善骨灰跟踪的长效机制,从机制、体制上保障殡葬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公益性墓地规划编制和建设 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等文件精神,建设一批符合上虞实际需求的公益性公墓。 1.编制规划布局。总体公墓建设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协调,根据相对集中、适度超前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原有的老坟基地、缓坡荒地、废弃山塘等区域的基础上,全区公墓总量规划控制在115处。各乡镇街道在原有公墓点基础上分片区,重点建设2-3个A类公墓(占地15-100亩每处),扶持建设3-5家B类公墓(占地5-15亩每处),控制发展C类公墓(占地5亩以下)。 2.加强公墓建设。一是注重生态节地。加大“少用地、不用地”的生态节地葬式葬法,其中A类、B类公墓点必须配比一定比率的草坪葬、花葬、树葬等生态葬法墓区。百官、曹娥、东关、梁湖、小越、盖北、谢塘、崧厦、道墟等乡镇(街道)规划建造一处乡镇级骨灰安息堂。区级南山陵园规划建设一处塔陵墓葬区。二是注重建设标准。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划公墓用材石料颜色一般不选用白色,不砌坎,少用建筑材料,保持原有地形和植被,墓区要植树、种草、种花,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墓地布局合理,有明显的墓区标志,有统一的祭奠区、专门管理用房、休息场所、停车场等配套设施;三是注重联合审批。在总体选址符合《上虞区公益性公墓布局规划》的基础上,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民政、国土、规划、农林等部门,联合集中现场踏看,集体联合审批;四是加强财政扶持。新建、提升改建的公益性墓地按虞政办发﹝2016﹞51号文件执行,其中提升改建的公墓区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新建的公墓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实行可持续发展。乡镇公墓建设立足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墓建设单位除收取正常的墓穴建设成本费外,还可以收取一定的墓区维护费及花草养护费等相关费用,实现公墓的可持续发展。乡镇公益性公墓的具体收费标准须由物价部门核定。 (二)完善骨灰跟踪制度 严控骨灰跟踪管理。完善《上虞区骨灰管控和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骨灰管控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具备安放条件的村(居)要把骨灰统一安放到公墓,严禁乱葬乱埋,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区所有骨灰必须安放到各级公墓或安息堂等其它骨灰安放点。各村(居)应于每月底将本月本村(居)民死亡、骨灰安葬或迁移的情况上报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把骨灰安放信息汇总后报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区殡仪馆、殡葬管理所、各乡镇、村(居)和各骨灰存放单位要及时互通信息,定期核对,确保骨灰从殡仪馆出来到存放点环环衔接、时时清楚。区殡葬管理所、乡镇、村要建立骨灰存放档案。对带头违反骨灰管控制度或管控处置不力的各级党员干部要启动相关的问责程序。 (三)开展“青山白化”裸露坟墓集中治理 1.违建坟墓集中整治。集中力量拆除自行建造的空置寿穴,尤其要做到5个必拆:“三沿五区”视线范围内的裸露坟墓必拆,顶风突击建造的必拆,群众举报反响强烈的必拆,房前屋后或影响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必拆,私自建造非法经营的必拆。 2.老坟和政策安置的裸露坟墓迁葬点治理。各乡镇(街道)对一些“三沿五区”范围内已经入葬的老坟和2000年“坟改”时集中迁移安置或因重点工程迁移安置的裸露坟墓,原则上以填土覆盖、复绿遮挡、拆除豪华坟圈的整治方式为主,以明显看不出裸露点为标准。虞北平原地区以小石椁为主的迁葬点也应复绿覆盖。今后凡是因道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导致出现新的“三沿五区”裸露坟墓,治理费用要列入工程建设之中。 3.严禁私建新坟和老坟翻新。自发文之日起,全区范围内一律不得私建新坟和老坟翻新。若因工程建设需要老坟迁移安置,安置区块需符合公墓的总体规划,严禁因工程安置“搭车”私建乱建坟墓。 (四)合力整治殡葬乱象 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农林局、国土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合力整治殡葬乱象。重点取缔一些非法丧葬用品市场,包括超规格石椁、木棺、封建迷信用品;打击一批在各医院太平间非法运送遗体的社会人员;打击一批非法经营造坟、修坟、卖坟的从业人员。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10月) 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2017年11月底前,制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成立区殡葬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并明确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召开好动员会议。2.2017年11-12月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确定新建、扩建、改建公益性墓地的数量及规模,相关部门实行乡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审批。到2018年10月底前,各乡镇集中建设一批符合实际需求的公墓。3.2018年4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的违建坟墓进行系统地摸底、登记、编号、造册,填好调查表和统计表,掌握坟主关系,分清坟墓类别。4.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区级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电视台、电台每周有新闻及标语口号,上虞日报、政府网要开辟专栏,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专项整治阶段。(2018年10月—2019年10月) 专项整治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集中整治,再次召开动员大会,全区面上开展集中整治裸露坟墓专项行动。一是“青山白化”裸露坟墓的治理;二是丧葬用品市场的治理;三是依法打击一批非法造坟、卖坟和非法经营丧葬用品的人员。2.严控骨灰跟踪管理,禁止使用寿穴。自发文之日起,具备安放条件的村(居)要把骨灰统一安放到公墓,严禁乱葬乱埋,从2019年1月1日起,除夫妻合葬墓有一穴已入葬,另一空穴可继续使用外,其它寿穴不再使用。空置寿穴由乡镇街道组织平毁。3.治理城区丧事扰民现象,待城区殡仪服务用房建成并投入使用后,上虞主城区内实行丧事集中办理,各生活小区内不得再占道搭棚办丧事,主城区内的几条主要道路上也不得出现大规模的出殡队伍。 (三)考核验收整改阶段。(2019年11--12月) 由领导小组牵头,对各乡镇(街道)“无违建坟墓乡镇”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根据考核得分,折合成区委区政府对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重点工作考核分(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验收不通过的乡镇(街道)继续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深化殡葬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区委、区政府成立殡葬综合改革暨“无违建坟墓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乡镇也必须把殡葬综合改革暨“无违建坟墓乡镇”创建列入本乡镇(街道)的重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班子成员包片,联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相互配合,联合行动,迅速行动起来,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大张旗鼓地开展殡改宣传教育活动,向群众讲清、讲明、讲透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区殡葬综合改革暨“无违建坟墓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协调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民政、国土、农林、建设等部门要帮助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生态墓地建设、“青山白化”治理、拆迁坟址的复垦还耕和还林绿化等工作;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政法部门要为专项整治工作保驾护航,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时予以查处;纪委、组织等部门要充分挥发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作用;所有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教育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无违建坟墓乡镇”创建活动。 (三)建立制度,严肃纪律,长效管理。要结合深化殡葬改革工作,认真研究殡葬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为主、源头控制的工作机制,调整殡葬惠民制度的执行方式;建立殡葬违法事件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对殡葬管理进行监督;严格执行骨灰管控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深化殡葬改革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对违反殡葬改革和管理政策法规的党员干部,要严肃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工作不力,造成工作严重滞后的,将按干部追责、问责的相关意见处理。 中共丰惠镇委员会 丰惠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8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