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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059/2018-006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区交发〔2018〕5号 公开日期: 2018-01-29 10:30
发布单位: 区交通局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虞区交发〔201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等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为交通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上虞区范围内参与交通建设工程、养护大中修工程、交通项目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

 二、保证金缴存标准

(一)注册地为上虞,主项资质为交通类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按规定额度向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银行保函须在上虞的支行(或分行)出具。

(二)区外交通类主项或兼营资质企业,在上虞区内承接交通项目,在项目中标公示以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按缴存标准向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须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缴纳(各类保函除外)。

(三)缴存标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承接工程合同价的2%缴纳。区内交通类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当前累计缴纳最高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区外企业账户当前累计缴纳不超过120万元。

三、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缴存流程

1.施工企业在中标公示后,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前,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到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办理农民工保证金缴存;

2.填写《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

3.银行汇款(指定专用账户户名: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账号:358458361651,开户行:中国银行上虞支行),签署《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附件2)。

(二)保证金退款流程

1.在项目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后,应当在项目部和上虞区级新闻媒介上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期满后,施工企业无欠薪情况的,会同建设单位(或业主)向上虞区交通运输局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附件3),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退还保证金。

2.企业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自动废止。

(三)保证金支取流程

1.当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工资事实,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可强制启用保证金。

2.保证金启用,由负责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我局审核会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将款项转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立的相关账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

3.保证金被启用后,企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缴纳规定补足保证金。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全面推行施工项目部建立全员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工资款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确保工资款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五)严格查处拖欠工资事件。人力社保、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动,区交通主管部门实行约谈,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挂钩。

四、保证金动态管理机制

(一)保证金缴存额度实行动态管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动或企业注销,应当向原缴纳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保证金调整、退还手续。

(二)保证金实行信用失信惩戒相结合制度。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对用工管理规范、自初始缴纳保证金起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且信用记录良好的施工企业可申请全额退还保证金。对劳务用工管理混乱、有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可根据情节,提高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金额,但最高不超过其应缴金额的3倍。

五、其他

(一)本规定自2018年1月19日起施行。《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实施交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虞区交发〔2014〕34号)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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