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002590059/2018-001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区交发〔2017〕88号 | 公开日期: | 2018-01-05 14:27 |
发布单位: | 区交通局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虞区交发〔2017〕88号 机关各科室: 现将《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公务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 2017年9月27日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并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 局机关行政编制人员及中层人员必须申办并使用公务卡,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申办并使用公务卡。公务卡由局财务统一组织办理。 第四条 公务卡支付的主要内容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会议费等。公务支出结算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POS消费凭条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因特殊原因使用除公务卡外其他个人银行卡的视同现金支付。 第五条 凡公务支出未使用公务卡而采用现金支付的,报销时必须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详见附表),按授权审批额度经局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报销时局财务首选转账至个人账户,切实减少现金支出。 第六条 局财务按照规定对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核实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是否与公务卡消费一致,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局财务审核通过后将报销资金转到公务卡完成报销。持卡人可自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与局财务联系。 第七条 公务卡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局财务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局财务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局机关新增办卡人员,应及时与局财务联系申办公务卡。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局机关,应及时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公务消费及报销。 第十条 公务卡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安全性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本级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