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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8-46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政办发〔2018〕248号 公开日期: 2018-11-27 15:31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暂付性款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虞政办发〔2018〕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暂付款项管理,规范暂存暂付性款项财务处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审计整改工作要求,现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暂付性款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区不断开展暂存暂付性款项清理工作,财政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但从近期审计部门对我区各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的暂存暂付资金审计情况来看,由于一些历史挂账成因复杂,挂账时间长,清理难度大,各部门、乡镇(街道)的暂存暂付性款项数额依然较大,不仅削弱预算的完整性、严肃性,弱化预算执行约束力,制约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而且加大了基层财政运行的风险,区委区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清理工作,盘活现有财政存量资金。

    二、清理原则

    (一)摸清家底、分类处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暂付性款项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二)上下联动、全面推进。暂存暂付性款项清理工作不仅要在区级财政展开,各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要联动下属单位展开,确保清理全面到位。

    (三)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对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暂存暂付性款项,要在符合当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式妥善处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着眼于清理当前的暂存暂付性款项,还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将来产生新的暂存暂付性款项挂账长期不作清理的情况。

    三、清理范围

    各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在开展经济业务的过程中,与本单位的个人以及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临时性的需要结算的款项。主要包括:

    (一)暂存性款项:暂收款、借入款项、保证金、其他应付款等。

    (二)暂付性款项:暂付款、借出款项、预拨经费、其他应收款等。

    四、清理方法

    各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要对暂存性款项和暂付性款项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分门别类逐笔提出处置方案和落实清理措施。

    (一)摸清往来款的底数。各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要根据前阶段《财政部关于报送地方财政暂存暂付性款有关数据的通知》(财库〔2018〕63号)清理上报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往来款项的性质,逐笔查清往来款项的来龙去脉。

    (二)逐笔分类提出处置方案。针对每笔往来款的内容,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提出处置方案。

    1.对财务核算不规范形成的往来款项

    往来款项类型:(1)会计人员因财务核算业务水平不高和责任心不强等原因使得往来款的挂账和销账使用的会计科目、供应商和客户名称不相同形成的往来款项;(2)核算主体不够明确,违背“收支两条线”相关管理规定,收到的往来款不及时上缴财政,发生的应付账款等没有向财政申请随意开支等;(3)基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与融资平台公司之间没有划清界线,应当纳入公司核算的业务与基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混淆;(4)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隐匿收入、转移不合理费用等不规范的业务往来;  

    (5)利用往来款科目调节部门预算和转移资金。

    一般处置方案:(1)进行全面的对账,对核算错误造成的挂账和销账进行核销;(2)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应上缴财政的经清理后的余额限期上缴,应向财政申拨资金的经批准后申拨;(3)厘清基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与融资平台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规范各方核算体系;(4)对不规范的上下级之间转移收支、利用往来款科目调节收支的,按照收支行为主体调整账户核算,应当作为收支的,限期调整为收支处理,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原收支行为主体单位应限期恢复原状。

    2.本单位个人欠款(包括已调离本单位人员)

    往来款类型:(1)超过一年以上挂账未结报销账的款项;(2)已调离本单位人员挂账未结报销账的款项;(3)出纳账中领款超过3个月未及时结报入账的款项。

    一般处置方案:(1)采用针对性的清理方式,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超过一年以上的欠款由财务部门负责进行梳理并通知相关人员在一个月内进行结报,逾期不进行结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人事纪检部门进行催缴;(2)涉及已经调离本单位人员的,通知本人在一个月内向原单位办理结报,逾期不进行结报的通知现就职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进行催缴或提起法律诉讼;(3)对出纳账中领款超过3个月未及时结报入账的,通知本人及时办理结算,严禁白条抵库,确实暂时无法结算的,由会计人员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进行结报。

    3.与外单位和个人的往来

    往来款类型:(1)上下级财政间往来;(2)与企业和非本单位个人往来;(3)超过2年以上长期挂账的各类保证金、押金。

    一般处置方案:(1)与上下级财政做好往来款核对工作,经核对后可以转作收支的及时转作收支处理;(2)与企业和非本单位个人往来、各类保证金和押金,对超过约定时限的往来事项,传送书面的催款和结算通知,限期办理收款和退付。对超过约定时限时间过长、事由不清的往来款项,在查清核准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结转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核销。

    (三)落实清理措施

    对会计核算不规范造成的,或原因清晰、原始证明资料充分的,或应清理退付和应作限期收回的往来款项,要即时落实清理措施。

    (四)规范处理程序

    对清理中需作核销处理的往来款项,应规范履行处理程序:

    1.单位上报

    (1)对事实清楚、处理依据充分的暂存暂付性款项:清理方案经单位党委(党组)会讨论通过,直接正式行文报区财政局审批。

    (2)对年代久远、情况比较复杂的暂存暂付性款项:由单位进行认真梳理,并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经济签证证明,对暂存暂付性款项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单位根据经济签证证明拟定清理方案,经单位党委(党组)会讨论通过,正式行文报区财政局审批。

    单位要对申报处置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2.财政审批

    区财政局汇总各单位处理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出具暂存暂付性款项挂账事项批复文件。

    3.审批权限

    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

    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初审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4.财务处理

    区财政局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金账户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5.申请处理、核销所需相关资料

    申请处理暂存暂付性款项,各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需正式向区财政局行文,正式行文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暂存暂付性款项主要类型及成因;暂存暂付性款项主要资金来源;清理暂存暂付性款项的方案;加强暂存暂付性款项管理的做法和思路。党委(党组)会议纪要和中介经济签证证明作为附件提交。

    需要核销相关暂付性款项的,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2)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文件;

    (3)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4)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5)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签证证明;

    (6)其他认定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基层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清理规范暂存暂付性款项工作,是牢固树立依法理财意识,强化预算约束,杜绝财政资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举措。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各司其职,抓好工作落实。财政部门是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的牵头部门,各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是清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暂存暂付性款项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处置方案(并需填列附件1、2)于11月底前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按照上级要求在2018年完成清理工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清理工作实行督查,对清理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走过场的单位,区政府将进行通报。

    (二)建立健全基层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严禁向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提供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建立往来资金的定期清理制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应收账款的回收时间和额度,定期和对方单位核对应收账款的数额,定期进行函证,定期对单位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给予一定的评价,及时组织催缴和清算,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把一定范围内的往来资金明细项予以公示,增强单位财务的透明度,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要强化内控制度和问责机制建设。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对确定无法收回或者转支的暂付性款项,各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可在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按规定审批后,采用“账销案存”方式,以台账方式归档留底,财务账作核销处理,并按规定继续加强管理。今后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凡是给行政事业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法律责任,并依照国家法律要求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赔偿。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性款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2.行政事业单位暂付性款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虞政办发[2018]248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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