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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8-468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政发〔2018〕65号 | 公开日期: | 2018-12-25 09:44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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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8〕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力度,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在创建“平安上虞”,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抓好抓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立多部门联动长效工作机制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构建以政府统一领导、民政牵头、部门互相配合、社会多方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保证经常化、长效化的主动救助,及时劝导、引导、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帮助其摆脱困境、回归家庭和融入社会。 (一)工作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成立上虞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局长、区府办副主任任副组长,民政、公安、综合执法、卫计、财政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并在各相关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1.区民政局 (1)负责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指导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区社会救助中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具体救助管理工作; (2)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协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原籍工作; (4)负责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5)做好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区公安分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负责实施救助对象的引导、护送工作。对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负责先查找其监护人,一时查找不到的由公安部门护送其到精神病救治定点医院(上虞区百信医院)鉴定治疗,同时协助有关部门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并护送到区卫生部门指定医院救治;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要注重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以乞讨盈利为目的或以恶意求助、无理诉求、寻衅滋事而妨碍救助管理工作的,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要及时进行严厉查处; (3)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寻工作; (4)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要协助救助机构加大告知、劝返、引导和护送力度。 3.区综合执法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立即告知民政救助部门,负责实施求助对象的引导工作; (2)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并护送到指定的医院救治; (3)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 4.区卫计局 (1)加强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确定定点医院(上虞区百信医院、上虞人民医院、上虞中医医院)并监督定点医院切实履行救治职能; (2)明确“基本医疗救治”的范围,应参照绍兴市上虞区当年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措施目录,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提供治疗,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3)对于能够提供本人基本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及时联系病人亲属办理相关事宜,对于确实无法查找亲属或确实无力承担救治费用的,要及时联系区社会救助中心; (4)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治费用审核工作,指导区救助管理站做好相关人员疾病预防、医疗救助、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5.区财政局 (1)加大救助工作的财政投入,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区社会救助中心医疗救治和就地安置等经费的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2)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托养,以实际安置托养人数,由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资金支出。 6.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送返原籍工作,协调公路、水运等单位,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7.区综治办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 8.区司法局 (1)指导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以案说法”的形式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做好其他流浪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 (2)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9.区教体局 指导、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代教育、职业教育,协助做好教育矫治工作。 10.区残联 (1)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流浪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和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协助区社会救助中心做好聋哑流浪乞讨人员的手语翻译工作,指导和支持区救助中心建设无障碍设施。 11.区妇联、团区委 (1)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2)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巾帼文明队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12.各乡镇街道 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 (1)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宣传教育、救助引导工作,对外来人口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集聚区、集中居住区要加强走访调查,把握动态,及时报告,处理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有求助意愿,且自身无力前往区社会救助中心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应及时协调辖区内公安、城管等部门,并护送到区社会救助中心; (3)各村、社区要加强主动搜索,如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向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报告,并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4)负责处理接回流出地流浪乞讨人员的相关事宜。 三、规范救助管理,切实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一)救助对象的界定 流浪乞讨救助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乞讨为生活方式,以乞讨敛财为目的的,不属救助范围。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救助管理对象的发现与来源:包括公安、综合执法、区社会救助中心等部门在日常巡查中主动发现、群众反映并护送到救助机构的和自行到相关部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应当终止救助的界定 求助人员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社会救助中心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终止救助。 1.求助人拒不如实提供求助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求助信息的; 2.求助人身上有明显的伤情(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3.受助人在区社会救助中心滞留期间擅自离开的; 4.受助人员应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开的。 (三)救助管理工作原则 1.自愿救助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本人拒绝求助或不愿意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无偿救助原则。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分级救助原则。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履行各自的救助管理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督导检查制度,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各项救助措施,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4.家庭及其成员应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四)救助管理工作流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流程:救助对象的发现—救助对象的初次甄别—初认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护送到救助机构—救助对象的再次甄别—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管理,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五)实行分类救助管理 在坚持自愿救助的前提下,要严格掌握救助条件,对符合流浪乞讨救助对象条件的,根据相应情况,实施帮扶性救助、保护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做到发现一个救助一个。 1.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 2.保护性救助:对16周岁(含)以下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 3.救治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尤其是对有生命危险的必须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以及流浪乞讨人员中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必须及时实施救助。 (六)救助管理具体措施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落实相应的救助措施,做到应救尽救;对求助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各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措施作如下规定: 1.原籍地址确切的流浪乞讨人员:区救助管理机构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当地组织接回或及时提供返乡车(船)凭证,使其尽快返回原籍地。 2.原籍地址查实暂有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在区社会救助中心内实行临时救助,并由公安部门负责继续查找其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待查明后,再帮助其返回原籍地。 3.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由区民政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妥善安置。 4.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 (1)单位或个人发现上述流浪乞讨病人时,应及时通知区120急救中心或公安110,由其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性救助。公安、综合执法人员发现上述对象后,除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外,还应派员随同至医院处理救治事宜,并在《上虞区生活无着的流浪危重病人入院救治登记表》(虞政办发〔2014〕166号文件附件4)上签署护送单位意见。 (2)定点医院收治病人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区社会救助中心对病人进行甄别,并在《上虞区生活无着的流浪危重病人入院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作为救治性救助的凭证。收治的病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转院治疗应先征得区社会救助中心同意。 (3)发现重伤、死亡的流浪乞讨病人有遭受不法侵害嫌疑的,或者在抢救途中、救治期间发生流浪乞讨病人死亡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4)病人救治期间,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由区民政、卫计部门负责对医疗费用进行核算,并由流浪乞讨救助专项资金支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公安部门和医院通知病人当地政府、单位或家属来医院处理,并结算医疗费用,如病人家庭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流浪乞讨救助专项资金支出。 (5)以上救治性救助对象,经定点医院治疗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对姓名、住址清楚,但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者,由区社会救助中心站提供乘车凭证帮助其返乡;对查不清姓名、住址或户籍所在地的,由区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同意,财政部门解决安置经费。 (七)救助管理注意事项 1.要严格按照“谁先发现(接报)谁负责”的要求,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公安、综合执法和区社会救助中心等部门在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保护性救助对象要直接护送至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区社会救助中心)或区福利院;对救治性救助对象,要通过120急救中心或110护送到定点医院实行基本医疗救治;对帮扶性救助对象,应告知、引导或护送至区社会救助中心。 2.120急救中心要落实“首问责任制”等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救治。定点医院应遵循“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对病人及时进行治疗并负责管理,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在生产、经营单位的“门前三包”范围内进行乞讨而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有关单位有权向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并劝导,或引导、护送其到区社会救助中心,对拒不离开、行为恶劣的乞讨人员和职业乞讨者,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经常性的流浪乞讨救助政策宣传活动,努力提高群众的知晓水平。广大群众应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常途径寻找社会救助。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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