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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032/2018-396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8-03-28 15:51 | |
发布单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 ||
· (一)实施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2、《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十六条 (二)报批主体及审批权限 1、上虞区中心城区扩展边界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落实)方案,报批主体为上虞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在省人民政府。 2、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落实)方案报批主体为上虞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在浙江省人民政府。 3、上虞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落实)方案,报批主体为乡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在绍兴市政府。 (三)审批程序 (1)报省审批:报批主体编制方案并提出申请——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审查——上虞区人民政府审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政府审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审批 (2)报市审批:报批主体编制方案并提出申请——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审查——上虞区人民政府审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四)申报材料 1、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落实方案申报表 2、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落实方案项目清单 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落实方案地块规划用途修改和落实前后对照表 4、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落实方案说明 5、标明地块区位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修改和落实后) 6、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听证材料(听证公告照片或公示材料、听证会纪要、听证会签到单) 7、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无违法用地的证明或违法用地已经省厅执法局确认处罚到位的证明材料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单独选址项目须提供) 9、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单独选址项目须提供) 10、申请使用各级规划预留指标的还需提供: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预留指标的规划编制机关申请使用规划预留指标的请示 (2)申请各级规划预留指标使用情况表 (3)申请使用各级规划预留基本农田指标的,须提供市级论证材料(论证意见、论证会签到单);仅申请使用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且落实在限制建设区或禁止建设区的,须提供县级以上论证材料 (4)申请使用市、县、乡级规划预留指标的,需提供所涉规划文本和附表中反映指标已预留的支撑性材料以及所涉预留指标使用台账 (五)上虞区审批时限 收件日起15个工作日 (六)退件 对已受理的规划修改方案,自补件通知单下达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件,逾期不补件的按省厅规定作退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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