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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534/2018-404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 | 公开日期: | 2018-04-25 10:37 |
发布单位: | 教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有偿家教的实施意见(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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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教体系统行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弘扬爱岗敬业精神,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研室等机构的在职教师(含自聘教师)。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家教: (一)擅自进行办班、带生、课外辅导等,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二)擅自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条件,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介绍生源的; (四)诱导动员家长、学生到本人或其他教师处进行有偿辅导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有偿家教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情节较轻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清退违规所得,作出书面检查,在全校范围或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其它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扣发3个月绩效考核奖和6个月年终考核奖。 (二)情节较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在按第(一)款处罚的基础上,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受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其它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处分期内扣发月绩效考核奖和全年年终考核奖。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它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处分期内扣发月绩效考核奖和年终考核奖,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撤销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 (三)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相应规定处理外,由学校或教体局予以免职处理。 (四)对区级及以上名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及省特级教师等各级各类名优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教体局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除按上述相应规定处理外,按程序提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五条 学校是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第一责任单位,校长是学校自觉抵制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自查发现教师违规从事有偿家教,按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建议或结果上报教体局,尚未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不再追究学校及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对查处不力、有偿家教屡禁不止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对学校及学校相关负责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当年度查实一起有偿家教的,对所在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学校作出书面检查和落实整改措施,扣减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分,取消当年度行风建设评优评先资格,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及综合先进个人。 (二)当年度查实两起及以上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第(一)款处理外,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降级处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降级使用,直至免去职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 (一)再次被查实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或上级督办的; (四)不配合调查,拒绝改正错误的; (五)在集中整治期间顶风违纪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免予追究: (一)主动承认并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学校、系统形象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八条 大力弘扬“崇廉尚德、敬业爱岗”师德风尚。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教师有课后辅导学生的责任和义务,特别对学习困难的学生,更要耐心热情的辅导,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优良的无偿服务。 第九条 民办学校(幼儿园) 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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