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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534/2018-417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教体普〔2018〕10号 | 公开日期: | 2018-06-19 15:21 |
发布单位: | 教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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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教育党总支,各直属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中小学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关系到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是基础教育管理应首先做好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治理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招生秩序的通知》(浙教基〔2017〕124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教育厅、纠风办、财政厅和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及《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虞政办〔2016〕38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明确以下意见。 学区是指为适龄少儿就近入学而划定的区域范围。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由各乡镇(街道)教育党总支牵头组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学区提出建议意见,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区域内学校分布、学校规模、适龄少儿人数、社区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依社区、路段、河道、门牌号、村组等合理划定。百官街道由教体局和百官街道办事处联合确定学区。区教体局对各乡镇、街道办学资源进行统筹,根据全区教育资源状况可跨乡镇、街道设置学区。民办学校一般不按规定设置学区,在区教体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内,可在全区范围内招生。 二、做好学区划分、调整 1.学区划分、调整要严格工作程序。各乡镇(街道)教育党总支要完善各利益相关方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学区划分、调整工作机制,提升学区划分、调整工作的公信力。学区划分、调整初步方案形成后要广泛征求相关社区(村)、利益群体等意见;相关单位、群体对初步方案意见分歧较大且难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要组织议证或听证;方案基本成熟后,提交乡镇(街道)研究决定后发文公布。若学区划分、调整方案涉及面较广或调整难度较大的,要做好风险评估,审慎决定。 2.学区划分、调整要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学区划分、调整工作要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新建学校学区划分或学校学区作调整的,一般应在公办学校招生开始前提前半年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调整现有学区范围要慎重。对于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学校,要加快推进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各乡镇、街道教育党总支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及时化解学区划分、调整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实现共治共享。 三、规范招生程序原则 1.就近入学。户籍生是指在学区内拥有户籍的适龄少儿。适龄少儿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跨乡镇、街道入学的由局普教科统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随意扩大就近入学的对象范围,不得拒绝在学区内拥有户籍的适龄少儿参加入学报名,要依法保障截止到招生当年8月31日已年满6周岁的学龄儿童入学。 2招生计划。各学段班级学生数严控在45人及以下,小学起始年级原则上不超过40人,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不超过45人。各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核定招生计划数的,须由学校提交书面申请,采取先报批、后招生的办法,由局审定同意后才能招生。 3.科学统筹。如果学区内户籍生报名人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各乡镇、街道教育党总支统筹,制定具体方案,按户籍迁入时间、房产登记时间等因素考虑,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实施分流。被分流学生要优先安排在区域内相对就近、户籍生招收未满额的学校调剂解决入学问题。 4.深化“零择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继续取消跨施教区择校,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收取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严禁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规定的任何费用。 5.招生时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具体时间由局统一安排。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争抢生源。 6.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儿免试入学,小学和初中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学科知识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各小学应向初中学校提供小学毕业生相关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施教区内的义务教育招生对象,必须100%入学。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时,若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可以采用“电脑派位”、面谈、学习能力测评等办法确定招收对象。 “电脑派位”应由学生自由报名,不得设置前提条件。学习能力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学习能力,应采用“现学现评”方式,不得考核学科知识。 7.简化流程。要按“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龄儿童,不得以要求其父母出具计划生育、无违法犯罪记录等证明作为前置条件,限制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四、妥善落实有关政策 1.特殊儿童。适龄盲童可向省盲人学校(富阳)报名就读;适龄聋哑儿童可向绍兴市聋哑学校报名就读;对坚持在普通班随班就读的轻度残疾儿童,学校要落实好相应的帮扶措施;中度残疾儿童可向区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对重度残疾儿童实行送教上门。 2.政策优抚。一是外来投资者、各类引进人才、军转干部、“绿卡”持有人等子女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等子女入学,经审核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就读。二是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等教育优待政策予以落实。三是户籍在柯桥区、越城区学生,需在上虞区就读,按绍兴市教育局有关“三区融合”文件执行。 3.新居民子女入学。按《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居民子女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虞政办发〔2015〕31号)、《绍兴市教育局 绍兴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入学管理的意见》(绍市教〔2017〕5号)等文件规定。由新居民子女合法监护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审核查验新居民子女入学资格,并确保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100%入学。同时进一步推进积分量化入学管理,确保更多新居民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4.拆迁户子女入学。因城市建设涉及住房拆迁的适龄少儿家庭,由相关乡镇街道根据区政府有关拆迁政策确定就读学校。 五、深化“阳光招生”政策 1.加强领导。在各乡镇、街道领导下,成立由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任组长、乡镇(街道)教育总支书记(校长)任副组长、分管校长、学区内社区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抓紧制订本辖区内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并从 2018年秋季入学起组织实施。各校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各中心小学对下属完小的招生工作全面负责。各乡镇、街道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于当年6月20日前送教体局备案后方可实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应在招生前15天送教体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加强宣传。一是各乡镇、街道教育党总支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区划分及招生信息等情况通过多种形式,主动提前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在当地门户网站等平台上主动公开、长期公布,随时方便群众查索。公开范围包括区域内招生具体政策,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程序、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招生结果等,以及招生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各校在招生期间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二是接到举报或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有涉及学区方面作不实宣传误导的,各乡镇、街道教育党总支和有关学校要主动澄清、及时制止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三是区教体局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咨询电话(82215370、82133613、82207883)、监督电话(82181577),为社会提供招生咨询服务。 3.严肃纪律。严格落实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六严禁”纪律。⑴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⑵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⑶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⑷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⑸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并微信等媒体向外发布中考信息。⑹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区教体局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管,坚决防止和制止各类违规招生行为,切实营造有利于各类学校科学合理安排教育教学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区教体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违规招生情节严重或屡查屡犯的民办学校,减少招生规模、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4.加强衔接。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沟通联系,并注意做好幼小、小初衔接工作,确保各类入学对象顺利报到,尽快适应。各小学在招生时应查验适龄少儿完成学前教育的相关证明。各校在招生时要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各类表册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切实做好新生的电子学籍档案的录入。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须于每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日开始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 2018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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