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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8-41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政办发〔2018〕67号 公开日期: 2018-06-04 11:33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产业项目建筑风貌管控暂行规定》的通知

虞政办发〔2018〕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产业项目建筑风貌管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5日

 

 

上虞区产业项目建筑风貌管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建设“创新之区、品质之城”,进一步塑造产业区风貌和特色,实现产城融合、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上虞区中心城区规划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上虞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单宗用地50亩以上或投资额5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建筑风貌(以下简称“风貌”)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产业项目建筑风貌建设管理内容包括:

    (一)产业项目建筑体的天际线、建筑风格、外立面色调及建筑材料;

    (二)产业项目建筑体外立面附属设施及屋顶的样式;

    (三)产业项目辅助设施用房(门卫、配电房等)及周边基础配套设施;

    (四)产业项目沿主干道、次干道的公共界面配套的围墙、绿化、路灯和导向牌;

    (五)产业项目沿路宣传标识及出入口主要标识物等建筑样式;

    (六)产业项目建筑夜间照明样式。

    第四条 “两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投资促进中心及区规划分局依照其法定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风貌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实施”建设的原则。原则以所在区块城市设计为基础,由“两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风貌专项规划或风貌指导意见,建议聘请高资质设计团队规划设计、专家评审、组织座谈、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依法审批的程序进行。专项规划或指导意见应根据产业类型对建筑的不同要求,尊重企业文化,体现“整体大气、多元谐处”的思想。

    第六条 “两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所在地的产业项目建筑方案进行初审、专家咨询程序后报区规委会审定,期间区规划分局负责技术指导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区投资促进中心、“两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招商阶段须明确产业项目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土地出让时关于风貌的要求应纳入国土出让合同附件以作为方案审查的依据。风貌专项规划或指导意见相应要求的落实作为区投资促进中心、“两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前期招商优惠政策兑现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两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聘请专业团队作为顾问,为建设单位免费提供风貌方面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 产业项目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开发建设、风貌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符合风貌专项规划或指导意见。

    第九条具有全球或全国统一品牌制式设计要求的产业项目,其风貌建设的要求可另行约定。

    分期建设的产业项目需统一设计、统一报批。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更、改造已确定风貌的产业项目的建筑风格、外立面色调、附属设施及屋顶样式、出入口标识等。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变更单位或个人提出设计方案和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报所在“两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两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是风貌建设与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按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风貌日常监管,发现擅自改变或破坏风貌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制止,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对于开工时间要求较紧的产业项目,为不影响项目审批进度,允许其风貌审定同项目审批并联进行。其风貌审定成果可通过备案方式在审批后执行,备案内容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现状产业项目建筑的改造和其它地区类似产业项目的风貌建设与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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