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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8-440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18〕190号 | 公开日期: | 2018-09-10 10:26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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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8〕1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上虞区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教计[2018]38号)和绍兴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绍市教[2018]40号)精神,有效遏制当前我区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疏堵结合、健康有序”的原则,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摸排各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情况,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强管理,探索建立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二)依法行政,维护稳定。从实际出发,坚持规范与发展相结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乡镇(街道)政府牵头,教育、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生计生、民政、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三、工作职责 成立上虞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教体局局长任副组长,教体局、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地税)局、建管局、供电局、水务集团、消防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整治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教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上虞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讨论、研究、部署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作为本辖区内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调查摸底、分类整治工作,牵头教育、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生计生、民政、地税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集中取缔和整改行动,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网格平台管理,及时发现处置问题。 (二)教体局:负责文化类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进行设施安全、自备接送车安全、学生用餐安全、消防安全以及规范办学等方面的整治;重点治理相关机构的安全问题和违规办学等行为;负责建立培训机构的“三项公布”制度,面向全体学生和家长进行宣传教育;配合乡镇(街道)妥善分流安置学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自行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开展消防隐患排查。 (三)公安分局:负责检查培训机构安保人员配备、安保设施配置、安保措施落实和培训机构周边环境等情况。负责查处违规车辆接送;负责处置整治工作中的突发治安事件,为整治工作提供安全保障;严厉打击妨碍、阻挠以及暴力对抗整治工作的违法行为;查处无证照培训机构涉嫌经济等犯罪案件。 (四)人力社保局:负责成人职业技术类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取得人社部门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进行设施安全、自备接送车安全、学生用餐安全、消防安全以及规范办学等方面的整治;重点治理相关机构的安全问题和超范围进行文化培训的行为;配合乡镇(街道)的综合执法。 (五)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置城区无证照培训机构用于教育培训的各类违法建筑;依法处置未按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散发小广告以及室外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 (六)市场监管局:负责检查培训机构营业执照、食堂、副食品店营业执照及各类虚假广告等情况;配合乡镇(街道)的综合执法。 (七)消防大队:负责为主管部门做好行业消防监督工作提供业务指导,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许可提供政策指导及服务。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联合执法,将相关问题及时抄告主管部门。 (八)民政局:负责检查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机构年检报告书等资料情况。 (九)财政(地税)局:负责检查财务管理、票据使用、税务登记证领取和经营纳税等情况。 (十)建管局:负责推荐专家(建筑结构)检查培训场所建筑物结构安全情况。 (十一)供电局:禁止无证照教育培训机构用电的审批和安装;配合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对重点查处取缔对象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十二)水务集团:配合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对重点查处取缔对象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四、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深化网格化管理机制,开展深度排查(2018年6月初前完成)。 由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一步发挥教育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学校的主体作用,根据省部署的“五查清一调查”的任务要求,切实开展深度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根据排查情况,分析梳理,制订好具体治理方案,做好宣传和部署落实。 (二)第二阶段:建立分类整治机制,加大宣传引导,开展全面整改(2018年12月初前完成)。 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总体思路,以及“谁审批谁负责”、“属地管理 ”的原则,形成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有证或有照的培训机构,由相应的许可部门或登记部门牵头负责全面治理;无证无照的培训机构,由乡镇(街道)牵头,教体、市场监管、人力社保、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联合执法予以整治。整治内容: 1.整治培训机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车辆接送、建筑安全等方面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依法予以关停。 2.整治无证(指办学许可证,下同)无照(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非法开展培训的机构。对于无证无照的培训机构,若具备办学条件的,则按“最多跑一次”规定依法予以审批;暂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但无重大安全隐患,且有整改意愿的,给予限期1-6个月的整改,整改后经检查合格的,可核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理。 3.整治有照无证机构(如艺术类培训机构、教育咨询公司、看护机构等)超经营范围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问题。对有照无证的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确需扩大经营范围从事中小学文化课程类教育培训的,给予限期1-6个月向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整改,停止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文化课程类教育培训。 4.整治有证有照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结果与民办中小学校招生挂钩的行为。 5.整治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无证上岗和在职教师兼课兼职等问题。无教师资格证不得担任校外培训机构文化课教学工作;对于在职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课兼职以及搞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进行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6.调查在校中小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教育引导学生家长送孩子到合法校外机构培训,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向举办者、家长及业主等社会各方做好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政策宣传工作,建立良好氛围。要强化媒体监督,建立培训机构“三项公布”制度:一是公布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事项;二是公布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对质量高、管理强的培训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工作,推进星级评价评定机制的建立;三是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或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向社会提供警示,加大监管。 第一轮整治,乡镇(街道)牵头,6月底前完成;7月初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抽查。 第二轮整治,乡镇(街道)牵头,8月底前完成;9月初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抽查。 第三轮整治,乡镇(街道)牵头,10月底前完成;11月底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抽查。 (三)第三阶段: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全方位联动,做好巩固完善(2019年6月初前完成)。 在分类整治基础上,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督查结果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排位,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考核扣分。对于停办后新出现的无证无照培训机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其办学行为在媒体上曝光,防止整治后反弹。建立有证或有照培训机构的归口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把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作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抓出成效。专项治理工作由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协同推进。 (二)强化督查问责。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巩固和提升治理工作的实际成效。领导小组将定期督查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管理失职、治理工作不作为以及漏报、瞒报、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源头管控。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许可和登记,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消防安全、建筑质量安全要求的培训机构设立开办。文化类培训机构须先取得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营利性培训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校外培训机构自律意识。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积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积极引导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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