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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761/2019-407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人社〔2019〕9号 | 公开日期: | 2019-01-29 15:33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关于停止办理城镇未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业务和企业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申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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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人社〔2019〕9号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目前因三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融合,根据绍兴相关规定统一三区社保政策,我区自2019年5月1日起停止办理城镇未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业务和企业单一工伤保险申报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7月20日前已具有我区非农户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但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如需办理一次性补缴的,请务必在2019年4月30日前办理补缴手续。 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涉及其他人群的补缴,按原文件及省人力社保厅相关口径继续执行。 二、停止办理企业单一工伤保险申报业务。 从2019年5月1日起停止办理企业单一工伤保险申报业务,原已参加单位工伤的人员仍保留单工伤险种,只出不进。逐步清理。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中已在一个单位参加五险的,其他单位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符合绍市人社发〔2018〕126号文件规定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可单独参加单一工伤保险。 三、关于劳动仲裁裁决、司法机关判决补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从2019年5月1日起劳动仲裁裁决、司法机关判决补缴养老保险的,仲裁裁决、司法判决有明确标准的,按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仲裁裁决、司法判决没有明确标准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补缴。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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