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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542/2019-552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9-10-14 20:13
发布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有效性:

《关于上虞区开展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相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相关规定和绍兴市卫计委相关通知,要求我区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取消食品、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收费。我局结合实际情况,草拟了《关于上虞区开展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相关事项的通知》。

二、制定过程

我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关于上虞区开展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相关事项的通知》制订的前期调研工作,在认真研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相关规定和绍兴市卫计委相关通知,参考周边柯桥、越城、诸暨等区县做法的基础上,经各部门多次进行协商沟通,并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上虞区开展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相关事项的通知(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依法需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人员到我区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办理健康证享受免费政策。

(一)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依法需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人员。

(二)体检对象需提供材料

从业人员到我区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体检时,需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私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从业人员体检名册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体检机构相关职责

1.体检机构在体检前应核查上述证明材料,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体检,否则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免费健康检查。

2.体检机构应做好体检登记工作,连同上述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从业人员体检名册等相关资料保存2年以上备查。同时,每季度第一周内将前一季度体检人数报至局公共卫生管理科(电子版),年度体检汇总表(纸质版)要求主要领导签字并盖公章。

(四)其它注意事项

1.体检合格从业人员1年内不得重复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

2.我区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化妆品生产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参加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为本单位依法需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扩大范围等情况,将严肃追责。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解 读 人:龚开洋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联系电话:8219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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