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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9-654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9-10-09 15:06 |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有效性: | 废止 |
《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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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1.上级有要求。2018年7月省国土、人社、财政、农业联合发文《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从实行“人地对应”的重要性,参保范围和对象,人员确定和管理,各部门职责等方面提出要求,并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级四部门备案。 2.群众有呼声。我区被征地农户,对征地补偿、拆迁以及社保等提出异议,要求政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3.现实有需求。目前实施的政策是2004年开始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征地农户通过信访等渠道,也提出征地后,户人均超过0.3亩,无法纳入社保,有失公允。目前政策有进一步调整完善的需要。 二、制定过程 我分局通过咨询省、市主管部门,并了解周边县、市相关情况后,草拟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试行)。期间,文件已征求涉及的社保、财政、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意见,并与各部门进行了深入地沟通交流,文件经多次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1、总体思想。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人地对应”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被征地人员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适用范围。在保持原参保政策的基础上,允许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下同),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参保对象按照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后,户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上部分失土人员也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其中,又对0.3亩以上纳入社会保障人数设定了计算方法。 3、操作原则。在保持我区原参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对征地后户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上的农户,合理确定参保指标人数,予以保障。 参保指标人数:按项目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亩数减去涉及按户参保农户征地亩数,除以“基本参数”的方式核定参保指标人数,参保指标核定时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在不突破参保指标人数的基础上,征地后户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上的农户也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基本参数”具体计算方法为: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将行政村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数和按公安部门传统口径确认的传统农业人口数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 年度变更调查耕地数:以上年末变更调查耕地数减去已征地并纳入征地参保未变更耕地数核算。 传统农业人口数:以2016年户籍改革时农业户籍人口数为基数,减去至上年度年末迁出、死亡、征地参保人数加上迁入、出生人数核算。 核定参保指标基本参数:上年度变更调查耕地亩数除以传统农业人口数。 4、保障措施。通过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上虞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加强业务工作沟通协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的举措,确保“人地对应”政策有效落地。 5、其他事项。因省《指导意见》自2018年8月15日起实施,考虑到我区“人地对应”政策实施时间与指导意见实施的时间保持一致,故明确2018年8月15日后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本办法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2018年8月15日前征收的按原参保政策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全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罗黎明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局长 联系电话:82198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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