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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884/2019-575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 | 公开日期: | 2019-12-23 16:59 |
发布单位: | 上浦镇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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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高质量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实施机构养老“1+7+X”和居家养老“1+20+N”计划。异地新建1家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运行7家乡镇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发展创办X家民办养老机构;提升1个线上居家养老智慧平台,建设运行20个乡镇(街道)级示范型居家养老中心,规范运行N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建立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专业化服务为支撑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到2019年底每个乡镇(街道)均建有1家以上功能完备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医养护一体化有力推进。护理型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养老机构实现医疗服务能力全覆盖。 ——管理运营机制创新发展。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总床位数的比例不超过30%,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比例不低于80%,社会化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比例不低于60%。 ——养老服务业规范发展。深化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提升养老服务队伍水平。 ——各类养老资源进一步整合。集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等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体逐年增多。 二、主要措施 (一)高标准推进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完成1家以上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建设,引进社会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企业,采取公建民营等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托养、家庭支持、社会工作、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等。由“幸福之家”或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档升级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内部装修资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设施设备按实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新建的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达到星级标准,按实际投入资金(含建筑物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90万元。社会化运行(含公建民营)的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日常运行经费,经考核验收或第三方评估合格,每年分别给予四星级20万元、五星级30万元的补助。其中,在养老机构内设居家养老中心的,运营经费按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 (二)高质量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建设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日常运行,经考核验收或第三方评估合格,每年分别给予一星级3万元、二星级5万元、三星级7万元的补助。对已经建设的“幸福之家”,符合条件的改造为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其他纳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管理,按实给予每家一次性装修及设施设备购置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万元,日常运行经费按照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大力度完善线上居家养老智慧平台。以“平台运营+标准服务”深入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工作,提档升级96345社区服务平台,增加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人员,完成现有平台与绍兴市级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的对接。加强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的信息互通,构建老年人数据、养老服务信息、行业服务管理等养老服务大数据库和管理平台。 (四)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完善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为经评估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半失能、半失智的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其中7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补贴200 元(先在街道范围内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到全区),80 周岁及以上独居(子女在绍兴市外半年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及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弱智、肢残、重病等)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 元,90 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 元。养老服务补贴按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给予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五)健全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不列入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并且不得少于40平方米。在新建连片小区规划时,须明确该区域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集中配建的具体要求、位置、面积和结构等,并征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项目规划条件书中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集中配建要求及面积。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在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接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产权、使用权归属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六)积极推进医养护结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支持社会资本开展老年护理康复机构建设,符合条件的应予审批。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依法登记的,其养老床位可享受同等床位补贴政策。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推进服务对接。创新“互联网+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服务模式,探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家养老家庭病床服务,促进乡镇(街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全面深化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老年人健康体检等服务,健全老年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逐步实现居民群众的自我健康管理。 (七)深化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入住评估机制,发挥政府托底作用,确保特困、低收入、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得到无偿或低收费的服务。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以租赁、承包、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完善公建民营激励政策,加快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孵育、培育。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在城南医用综合中心附近异地新建区级社会福利中心,作为上虞区养老机构的“领头羊”,明确中高档定位,实行医养护结合的新型模式,提升整个上虞养老品质。 (八)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逐步提高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数比例,其养老机构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的70%。依法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床位补贴标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与居民用户同等用水、用电、用气(燃气)价格政策。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落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政策、星级奖补政策、综合责任保险补贴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制度。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的,可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九)强化护理服务人才培养机制。构建多层次、立体式的护理人员培育结构。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养老护理知识普及工程,免费对养老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家庭照护人员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加强政校社三方合作,多渠道吸引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从事养老服务,多模式培养养老护理专业学生,积极探索在区职业中专学校设立养老护理专业。培养选拔各级养老护理领军人才,支持其建立领军人才工作室。成立优秀护理员讲师队伍,定期巡回培训、指导。对优秀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养老服务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 3 年,并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养老护理员、养老护理比赛三等奖及以上名次等荣誉的,可由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 (十)实施养老机构设立备案制度。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后,向民政部门备案。申请设立从事养老服务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将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将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建设等养老服务重点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密切配合,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养老服务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财政保障。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养老服务业发展经费。建立完善与人口老龄化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确保各项资金重点用于补齐养老服务短板、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三)加强安全管理。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对未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已建养老机构,区相关部门要进行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对达到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但未能提供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等相关前置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处理,及时办理消防验审手续。对建筑合法且能通过整改实现安全达标的机构,督促其立即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整改或长时间未整改到位的,立即关停并妥善安置入住老人。 (四)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律政策,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志愿者积极参与为老服务,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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