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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9-624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9-12-26 17:17 |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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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扶贫工作决策部署,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于2019年9月19日出台了全市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绍市医保〔2019〕34号),对全市医疗救助政策框架进行统一, 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各地出台相应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我局根据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草拟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过程 10月11日,医保分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根据文件精神研究讨论我区政策,考虑到此次救助对象与现有政策变化较大(如救助对象由4类对象调整为6类对象),参照周边县市草拟方案相关救助标准拟上调等因素,发文主体建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会后,即开始根据6类对象进行几套方案测算,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初稿),在单位内部群进行征集意见建议后形成《政策征求意见稿》。 11月26日,区医保分局通过OA系统征求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再次与各部门进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政策主要需要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在第一至第五类救助对象 的基础上,明确上虞区第六类救助对象。二是明确具体的救助标准、起付线、最高救助限额、门诊救助及最高限额等内容。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第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二)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 “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 (三)第三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 简称“低保边缘对象”)。 (四)第四类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五)第五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在册的农 村“三老”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六)第六类对象:经区政府研究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第一类对象救助比例为100%;第 二类救助比例为90%;第三类对象救助比例为80%;第四类对象救助比例为70%;第五类对象救助比例为90%;第六类对象救助比例为60%。 上述第一至第五类对象医疗救助均不设起付线;第一类 对象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均不设年度救助限额;第二至第六类对象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含纳入大病保险的特殊药品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额为10万元、第二类和第五类对象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救助额为1500元;第三类和第四类对象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救助额为1000元;第六类对象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含纳入大病保险的特殊药品费用)费用个人负担起付线为2万元,年度最高救助额10万元,普通门诊不实行医疗救助。 上述救助对象有重叠的,救助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不 得重复享受。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赵伟平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局长 联系电话:81280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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