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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067/2019-474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9-02-20 16:22
发布单位: 区审计局

上虞区监管中心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的审计结果

(2019年2月14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虞区审计局于2018年7月对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实施的上虞区监管中心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代建单位上虞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根据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上虞区监管中心建设项目位于上浦镇四峰村和汤浦镇蒋村村龙池岭地块,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看守所用房、拘留所用房、后勤保障用房、武警中队用房、预审办案用房、执纪审查培训中心用房(区纪监委办案点)、警犬训练基地用房等,同时配套建设室外道路、停车场、围墙、截洪沟、挡土墙、绿化等附属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61816平方米,总用地面积120449平方米,核定总投资概算49409.05万元。

该项目由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上虞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由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设计、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浙江德邻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监理。项目于2018年1月2日开工,至审计日工地现场主要形象进度为武警营房、训练馆、配电房混凝土结构完成,执纪审查培训中心施工至四层结构,监区基础完成后开始上部结构施工,警犬基地办公室、犬舍、后勤保障中心人工挖孔桩浇捣完成,围墙完成70%。

截至2018年6月底,该项目账面投资支出10785.50万元,其中建安投资1140.12万元、待摊投资9645.38万元;基建拨款账面发生额11744.14万元。

审计结果表明,该项目建设程序基本规范,各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代建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到位。区公安分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工程建设项目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与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内控制度基本健全,但执行还不够有效。审计发现存在施工进度滞后、监理合同个别条款自相矛盾、部分合同条款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施工进度滞后。监区A计划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基础主体施工,审计时仅完成基础钢筋绑扎;警犬基地办公室、犬舍、后勤保障中心计划于6月中旬开始基础结构施工,审计时仅完成人工挖孔桩浇捣;案审大队计划于6月20日前完成人工挖孔桩施工并开始基础结构施工,审计时仅完成人工挖孔桩护壁,混凝土浇捣完成80%;提审楼计划于7月20日前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审计时一层模板支撑、钢筋绑扎仅完成40%,提审楼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二)监理合同个别条款自相矛盾。监理合同规定,工程常驻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一致,但实际监理投标文件中为杨戬、詹礼平,而监理合同中为姜波、杜利康,未作任何说明。

(三)部分合同条款执行不严格。

1.监理摄像资料未每月存档且部分未摄像。审计期间,代建单位上虞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及时提供桩基摄像资料,滞后提供的打桩摄像资料缺少部分护壁工程,影响今后造价结算。

2.施工和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到岗。2018年7月17日审计人员在施工现场抽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1名安全员、1名施工员和1名质量员未在岗。考勤记录显示,监理单位浙江德邻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监理工程师房剑平出勤均未达合同到岗率不少于80%的要求。至审计日,代建人未按施工合同要求作出相应处理。

3.施工和监理人员变更审核不严格。2018年6月因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区公安分局和上虞区建筑业管理局同意,省监理工程师胡英鹏变更为房剑平,但房剑平为原合同监理班子成员,本应要求到岗,不能一人兼两职代替胡英鹏。实际2018年7月17日审计人员在施工现场抽查时发现2人均在岗。另审计抽查时发现,存在1名安全员和1名监理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问题。

4.施工单位履约保函开具时间滞后。根据2017年12月1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前7日内采用5%现金担保方式和5%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但实际履约保函1025万元于2018年3月8日开具。

三、审计处理意见建议及整改情况

对上述问题,区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并提出了审计建议。区公安分局对此高度重视,在进行认真对照检查的基础上,采取了相应的整改落实措施:

一是对施工进度滞后问题,区公安分局与代建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采取有效赶工措施,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在合同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二是对监理合同个别条款自相矛盾问题,目前实际现场的监理人员配备已符合投标文件中人员的要求。三是对部分合同条款执行不严格问题,代建单位已要求监理单位自2018年9月份起对隐蔽工程等全部摄像资料每月进行汇总整理,并刻录光盘报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对隐蔽工程抽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人员未按规定到岗的,按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处以2.2万元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未办理变更手续的1名安全员和1名监理员,现已完成变更;要求施工单位延长履约保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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