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002590032/2019-502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9-04-09 14:16 | |
发布单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关于限期做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公告 | ||
关于限期做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公告
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人: 根据《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建[2013]7号)文件通知规定,请你们在本通告登报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出治理申请,并在6个月内按要求做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如到期没有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未按时完成治理工作,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2019年3月27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