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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139/2019-519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章委〔2019〕55号 | 公开日期: | 2019-06-06 14:18 |
发布单位: | 章镇镇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完善警调衔接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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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社区、居)、站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大会精神,根据《关于完善警调衔接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虞政法[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现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自律和他律、刚性和柔性、治身和治心、人力和科技相统一,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在矛盾化解、风险防控中的积极作用,多元化化解矛盾,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职责分工 政法综治办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牵头抓总工作,做好统筹协调、组织部署、督查指导等工作。 派出所负责做好依法履职过程中受理的或其他单位、组织移交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需要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矛盾纠纷的先期处置和证据固定等工作。 司法所负责做好依法履职过程中受理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律师驻所(站)机制,组织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民政办负责做好各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植工作,确保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 各行政村、社区(居)负责辖区矛盾风险的排查化解工作;做好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落实辖区行政村(社区、居)“两委”主职干部兼任治保、调解主任,提高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实效。 三、工作任务 (一)推行律师驻所工作机制 1.派出所内设律师工作室,并按照派出所标识标牌要求悬挂门牌、公示栏、公示牌。 2.镇司法所需根据派出所需求,推荐落实1名及以上执业律师挂联派出所,担任矛盾纠纷特邀调解员,并落实每周至少一天驻所(警务站)工作机制。 3.驻所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驻所律师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②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③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③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④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 ⑤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⑥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4.派出所矛盾纠纷特邀调解员在挂联派出所遇到疑难纠纷、复杂案件、维稳事项等,需及时介入、共同开展分析研判,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二)推行人民调解员驻所工作机制 1.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派出所内设人民调解工作室,聘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统一为“章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章镇公安派出所工作室”(简称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使用“章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用公章。 2.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有相对独立的调解和办公场所,按照派出所标识标牌要求悬挂门牌、公示栏、公示牌、人民调解标识标语。 3.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受案范围明确为以下四种情形: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处理; ②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处理; ③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民间纠纷; 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或需要公安机关协同调处的纠纷。 4.派出所在接到各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警情,可视情请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行政村(社区、居)、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参与现场调解。对不能当场调解的治安案件和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办案民警在依法做好案件调查取证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对其他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民间纠纷,公安派出所可以移送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各行政村(社区、居)等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及时引导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 5.对移送的民事责任事项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属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属治安案件的,在调解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认可的,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推行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机制 1.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任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竞争性选择等方式,交由相关社会组织承担。要积极探索集镇社区治理新模式,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理念,大力推广在居民小区建设“邻里警队”的做法,尽最大可能统筹社区民警、物业保安、业主代表等各方力量,建立相关机制开展邻里守望、共建共治。要加强对民间救援组织的扶持力度,民间救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导建立民间救援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和规范年检考核。鼓励民间慈善机构、公益基金、企业单位、爱心人士与民间救援组织开展互助结对,建立长效机制,为民间救援组织提供资金、车辆、装备等支持,同时,建立派出所与民间救援组织的同步搜救机制,对落水、野外山林迷路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可由民间救援组织同时或先行开展相关救援活动。 2.发展专业、行业组织参与调解活动。完善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领域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组建征地拆迁、山林土地、消费金融、法律服务、心理咨询等领域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行业、专业调解组织,调解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同时,要通过引入乡贤、乡警、医生、教师、律师等多方力量,参与原籍地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利用他们独特的亲和力、感召力和公信力等优势,增加纠纷调解的实效。 3.加强平安类公益组织的培育。镇党委在平安类社会组织中加强党组织建设,建立平安类社会组织党支部,由派出所领导兼任党支部负责人;要根据“党建引领、公安引导、公众参与、管理规范、作用发挥”的原则,按照乡镇派出所“一所一特色”的要求,积极培育“治安防范共同体志愿队”等平安类社会组织,派出所每月联系指导次数不少于2次;参照公安机关党建活动要求,常态化开展各项党建活动,确保社会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平安类社会组织每月至少组织开展2次以上集中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治安巡逻防范、邻里守望、基础信息采集、基础要素管控等各项工作,确保平安类社会组织发挥作用。 (四)推行村“两委”主职兼任治保、调解主任 1.行政村(社区、居)需设立治保组织、调解委员会。设治保、调解主任各1人,主任原则上由村(社区、居)“两委”主职干部兼任,委员以“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为主,治保组织、调解委员会均需有1名委员专职负责。村(社区、居)“两委”主职干部不兼任治保、调解主任的,由镇党委政府发文明确一名主职干部为该村矛盾纠纷化解第一责任人。 2.镇平安协管员原则上需加入村(社区、居)治保会、调委会,村(社区、居)调委会必须有一名女性委员,必要时可以外聘。外聘人员要懂法律懂政策,且热心调解、公道正派、有威望,人员产生程序为由村(社区、居)党支部提名,“两委会”集体讨论通过,然后上报镇。 3.完善治保组织每周例会制度,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防范检查、法制宣传,主动配合派出所,掌握有违法犯罪迹象人员底数,提供社情民意,协助派出所发现和查找案件线索,协助控制、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 4.完善派出所治保组织联系制度。社区民警每月要会同乡警,对治保组织开展业务指导,通报辖区治安状况,商讨共同开展防范宣传和巡逻守护等工作,指导治保组织建立健全例会、法制宣传、治安巡逻、帮教、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报告、安全检查、奖惩等规章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于有效减少“民转刑”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缓解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行政村(社区、居)和相关站所、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该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机制保障、制度保障、力量保障和经费保障。 (二)协作联动,形成合力。要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社会协同”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下,进一步完善多主体参与、多渠道解决、多方法运用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要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工作例会等形式,认真研究落实各项措施,切实解决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按照“谁使用、谁购买”的原则,将律师参与调解及法律援助律师驻公安机关值班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使用者主体责任。 (三)宣传引导,强化督导。各行政村(社区、居)、站所、单位要全力营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度和接受度;要树立精品意识、品牌意识,创建有特色、有亮点的工作品牌,培育过得硬、拿得出的模范典型,及时总结上报经验做法。政法综治办要牵头抓总,会同公安、民政、司法等办线、站所按照职责,加强机制建设、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中共章镇镇委员会 章镇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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