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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227/2019-527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永委〔2019〕44号号 | 公开日期: | 2019-07-01 08:38 |
发布单位: | 永和镇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明确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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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工委): 为进一步做好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要求,规范程序,加强管理,根据绍兴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在职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组通〔2018〕42号)文件精神以及相关要求,现对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认真落实登记备案制度 (一)登记备案范围 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浙公通字〔2015〕58号)等文件规定的要求,下列人员应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1.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3.列入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4.承担、参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商业、安全等秘密单位的重要岗位人员,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5.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层以上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 6.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7.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程序 1.区管、部管干部的登记备案、变更、撤销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进行。其他干部应由各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所在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备案、变更、撤销。登记备案须填写《国家工作人员报备撤备表》,报上虞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同时,要根据本单位的人员变动情况,实时动态地进行备案信息的新增、变更、撤销,做到“应备尽备”。 2.区管领导干部退休满三年、部管干部免去职务后,区委组织部向上虞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撤备,并把证件移交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工委)管理。各单位同时向上虞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报备。 二、切实加强证照管理工作 (一)实行集中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因台湾通行证本身无公私之分,因公和因私办理的台湾通行证都作为因私证照管理)。各证件收缴的责任主体对所管理对象的证件应做到“应交尽交”。在职区管领导干部、退职未退休区管领导干部、退休未满三年区管领导干部、部管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证件由区委组织部负责收缴、保管;其他干部的出入境证件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集中收缴、保管。 (二)及时上交证照。干部回国(境)或因故决定取消该次因私出国(境)行程后10日内,须根据管理权限将因私出入境证件上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对因私证件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交集中保管的,应由干部本人提出作废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报请上虞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宣布作废;干部本人提出申请补发遗失证件或原证件到期后要申请换证的,也要经过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办理,申领新证件后要及时上交组织集中保管,一旦申领成功,原证件即作废。 (三)严格日常管理。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证件的登记造册、保管、证件领取归还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1.登记造册。区委组织部负责对绍兴市管退休满三年领导干部、区管领导干部、部管干部的证件登记造册。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负责对本责任范围内的证件收缴和登记造册工作。认真填写《因私出入境证件登记造册表》。新办理证照的,填写《因私证照入库登记表》由证件持有人和签收人分别签名。涉及交流等工作单位调整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原有的因私出入(境)证件移交新的人事主管部门保管。新提任为区管、部管干部的,应在任命文件下发后10天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交区委组织部保管。 2.证件领取。区管、部管领导干部凭组织部门审批同意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向区委组织部领取证件,并在《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归还登记表》上签名,回来上交后核销。 3.证件归还。证件因过有效期、辞去公职等原因,可归还证件给本人。 4.妥善保管好证件。落实专柜存放证件,确保证件保管妥当、安全,不遗失。实际证件数与应收缴证件及登记造册数一致。 5.做好证件交接工作。证件管理人员如岗位变动,需做好证件交接工作,填写《因私出入境证件交接单》,确保证件如数交接。 三、从严做好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 (一)审批事项及相关要求 1.区管正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至多两年一次;其他区管干部和部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至多一年一次。 2.在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利用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和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下同)或年休假时间,在外最长不超过12天,赴港澳在外最长不超过7天;除节假日以外的时间部分应当在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中扣除,并相应扣减年休假应休未休补贴。 3.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是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直系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探望在国(境)外留学的子女,仅限于参加毕业典礼,并需提供学校的邀请函等材料;在外最长不超过20天。 4.同一班子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在同一时段申请因私出国(境)。 5.因私出国(境),应按照批准的行程、日期出行,出国(境)期间,不得随意变更行程、日期,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出行目的地,并按期回国。 6.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全部费用一律自理。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7.党员干部(特别是离退休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要向党员关系所在党组织提出保留党籍申请,并须经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8.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做到“应审尽审”。国家工作人员要再次因私出国(境)须重新进行申请、请假、审批等手续,待批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领取证件。 9.本通知所指区管干部,包括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区管干部。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参照本通知执行,原则上至多一年一次。退休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至多一年一次。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在职区管干部(包括退职未退休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 ①提出书面申请。在职区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工委)审核同意,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核单》。 ②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联合政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在职区管领导干部提交书面申请、《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核单》等资料,送区纪委审核。区纪委审核同意后,相关资料送区委组织部审核。 ③办理请假手续。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联合政审通过后,在职区管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请假单》,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各乡镇街道党委、区直党群部门正职向区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请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单位)正职向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请假。 区人大办、人大研究室、人大各工委、区政协秘书长、政协办、政协研究室、政协各专委会及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正职经相应的区人大、区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后,分别向区人大、区政协主要领导请假。 其他副职领导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分管领导请假。 ④区委组织部审批。请假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后,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凭区委组织部《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出国(境)手续。 ⑤行前教育。区委组织部请区管领导干部本人签署《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提醒注意事项》,提醒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因私出国(境)纪律和有关规定,遵守当地公序良俗,自觉维护形象。 ⑥回国后上交因私证件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领导干部回国(境)或决定取消行程后10日内,及时将因私证件交区委组织部。《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分别交区委组织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工委)。 2.退休未满三年的区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 ①提出书面申请。退休未满三年的区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工委)审核同意,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②区委组织部审批。区纪委审核同意后,相关资料送区委组织部审批,审批同意后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出国(境)手续。 ③行前教育。区委组织部请区管领导干部本人签署《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提醒注意事项》,提醒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因私出国(境)纪律和有关规定,遵守当地公序良俗,自觉维护形象。 ④回国后上交因私证件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领导干部回国(境)或决定取消行程后10日内,及时将因私证件交区委组织部。《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分别交区委组织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工委)。 退休满三年的区管领导干部、科级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工委)审批,参照在职区管领导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备案、审批、证件管理等工作。 四、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定 (一)强化政治责任,重视做好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区直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工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因私出国(境)相关政策,做到领导干部带头遵守,组织人事干部熟悉精通,一般干部了解知晓。要根据上级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把关和出国(境)证件收缴保管、登记备案等工作,在思想上重视,执行上到位,管理上严格,做到应备尽备、应交尽交、应审尽审。 (二)强化规矩意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未及时上交或拒不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证件遗失后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以及回国(境)后未按规定填报《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的,给予严肃组织处理,并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私出国(境)申请。对存在向组织上交部分证件或假证件,或伪造、变造证件,或买卖、使用伪造证件以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出国(境)时长超出审批同意时限,擅自改变出国(境)行程,或隐瞒事实因私出国(境)的,或通过因私渠道绕道外国赴台湾地区的,或因私出国(境)费用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以及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其他违反纪律行为的,将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因私出国(境)政策规定执行到位。区委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思想上不重视,制度上不健全,执行上不到位,管理上不严格,未达到“应备尽备”“应交尽交”“应审尽审”要求及其他违纪违规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各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下发后,我区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虞区组通〔2015〕61号)、《关于转发绍兴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虞区组通〔2016〕33号)、《关于转发绍兴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干部利用年休假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等干部因私出国(境)相关政策文件停止执行。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组织部 2018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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