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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9-55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政办发〔2019〕98号 号 公开日期: 2019-09-29 15:16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虞政办发〔2019〕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0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区司法局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主要在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企业从业人员、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等社会人士中选聘。

    第三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三)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四)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

    (五)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六)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区司法局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聘请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一)发布商情推荐函或选聘公告:明确岗位、职责要求以及报名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二)单位推荐、定向邀请或个人自荐:按照商情推荐函或选聘公告的有关要求,有关单位也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推荐人选;区司法局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拟聘请人员的意向性意见;社会人士可以按公告要求直接向区司法局自荐;

    (三)遴选:对有关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择优提出拟聘人选;

    (四)公示:对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天;

    (五)聘任:公示期满,对符合条件的拟聘人选正式聘任,颁发聘书。

    第五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六至十二名,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对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职责:

    (一)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重大问题研究;

    (二)监督本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含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四)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工作;

    (五)办理区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七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本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权利。

    第八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工作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

    (二)保守在履职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以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区司法局同意;

    (四)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监督活动,应当回避。

    第九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为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资料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等;

    (三)了解和汇总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扬;

    (四)向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或者所在单位通报其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在区政府及区司法局的组织下开展工作。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表明身份,依法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方便,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司法局在收到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后,应及时转交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也可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和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给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二条 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后十个工作日作出书面答复,并报送区司法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书面答复或答复不符合要求的,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区司法局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限期纠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可以向区司法局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六)其他情形不宜继续担任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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