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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0-719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0-01-16 10:12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有效性:

《关于支持印染产业提档升级的补充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加快印染产业提档升级,促进生态环境优化,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上虞区印染产业提档升级工作方案》(区委办﹝2016﹞93号)、《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印染产业提档升级的政策意见》(区委办﹝2016﹞94号)、《绍兴市印染行业绿色标杆示范企业标准》基础上,以及绍兴市不再组织认定印染行业绿色示范标杆企业,结合目前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已通过提档升级整治验收的印染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支持印染产业提档升级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

二、主要内容

《补充意见》共三方面内容,包括提档升级分类处置方式(附提升标准)、企业关停政策补助、搬迁安置用地。

(一)分类处置

1.原地提升

对下设印染车间(配套印染企业),无定型机且不对外开展印染加工业务的,允许原地提升,但必须在2020年底前通过提升验收。

2.关停退出

其它印染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于2020年12月底前实施关停,但在2020年(含)底前已获得入园搬迁用地(通过公开摘牌方式)的,关停期限顺延到2021年12月底前。

(二)政策补助

1.对退出印染企业的生产设备,按2015年底帐面设备,折旧到关停企业退出的当月底净值审核额的5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所有设备必须做到账、票、实相符。

2.以企业土地(含租用)权证(属)面积为依据,按每亩15万元标准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属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核实面积,区印染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办验收通过后一次性兑现。

(三)搬迁用地

1.鼓励集聚区外入园的印染企业,除日排污量要求外,其它必须符合集聚区准入条件(具体见《上虞区印染企业搬迁集聚入园标准》)。

2.集聚入园印染企业安置土地根据排污指标分段计算。对已通过提档升级整治验收印染企业,排污指标2000吨/日(含)以上且低于3000吨/日的按不高于30亩供地;排污指标在3000吨/日(含)以上且低于4000吨/日,按照不高于50亩供地。排污指标4000吨/日的按不高于60亩标准供地,超过4000吨/日部分按每1000吨/日增加10亩供地。土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起始价按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三、适用对象

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尚在生产的印染企业。

四、注意事项

为使本补充意见更具有可操作性,将制订配套的操作办法。明确奖励(补助)条件,奖励(补助)标准、奖励(补助)程序,土地安置确认的相关程序。

五、关键词解释

印染企业生产设备:包括直接用于印染生产的工艺设备及环保三废处理设备。

六、新旧政策差异

《补充意见》中退出印染企业的生产设备奖补,按2015年底帐面设备,折旧到关停企业退出的当月底净值审核额的50%补助;而原政策是按2015年账面设备净值审核额的50%补助。

《补充意见》中对已通过提档升级整治验收的印染企业,排污指标2000吨/日(含)以上且低于3000吨/日的按不高于30亩供地;排污指标在3000吨/日(含)以上且低于4000吨/日,按照不高于50亩供地;排污指标在4000吨/日(含)以上与原政策中的一致。而原政策中仅对排污指标4000吨/日的按不高于60亩标准供地,超过4000吨/日部分按10亩/1000吨供地。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补充意见》由区府办负责解读,具体工作由区府办会同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开展。

解读人:卢梁勇    绍兴市上虞区经信局局长

联系电话:8221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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