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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0-633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政发〔2020〕22号 公开日期: 2020-10-22 09:17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类

  1.6事件分级

  1.7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指挥机构

  2.3应急工作机构

  2.4现场指挥机构

  2.5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2.6专家组

  2.7应急联动机构

3.运行机制

  3.1预防准备

  3.2监测与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4恢复重建

4.应急保障

  4.1通信保障

  4.2队伍保障

  4.3交通运输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物资能源保障

  4.7治安维护

  4.8技术保障

  4.9资金保障

  4.10风险保障

  4.11应急处置人员防护

  4.12其他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编制和修订

  5.2宣传和培训

  5.3预案演练

  5.4责任与奖惩

6.附则

7.附件

  7.1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7.2区突发事件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一览表

  7.3区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

  7.4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平安上虞”建设。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上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的、涉及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处置能力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或者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把握防范风险的先手,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备之战,防患于未然。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加强风险防控,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协调联动,高效应对。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加强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应对机制,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切实履行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职责,注重采取引导鼓励措施和市场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积极发挥应急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联动作用,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急管理体制。

1.4.4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发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的能力。

1.5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5.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台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5.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海上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5.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5.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复杂多变,交织叠加,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6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7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操作手册和现场工作方案。

1.7.1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和修订,经区政府审核发文后报绍兴市政府备案。

1.7.2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应急预案应适时修订和补充完善。

1.7.3区部门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方案。由区有关部门修订,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7.4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是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镇(街道)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7.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村(居)、企事业单位、重点工程、公共交通工具、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归口)部门指导帮助下制定,并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归口)部门备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1.7.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为应对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定。

1.7.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操作手册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避灾(基地)场所等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信息。

现场工作方案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区相关应对突发事件各类指挥部和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区长、副区长处理有关工作。

2.2指挥机构

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指挥部和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总指挥由区长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见附件1)。

2.2.1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研究确定全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决定分级响应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区级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协调驻虞部队;向区委和上级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目前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的负责人牵头,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2.2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传达和执行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负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汇报、发布等相关工作。

2.3 应急工作机构

区级有关部门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分为应急主管部门、应急协管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的工作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应急协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应急保障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资、技术、装备保障并制定部门保障预案(区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一览表详见附件2)。

2.4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区政府可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区领导任指挥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5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各中心镇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专家组

区政府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各类应急处置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组成应对工作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处置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

专家组的职责是: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调查、保障等工作;向区政府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等。

2.7应急联动机构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联动机构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纳入各专项应急指挥体系。

3.运行机制

区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方面。具体包括预防准备、信息报告、先期处置、预警发布、预案响应、应急处置、应急指挥、现场救援、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并适时开展信息发布与社会救助。(区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详见附件3)。

3.1预防准备

3.1.1安全管理。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基层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3.1.2安全防范。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各类风险点、危险源或危险区域的调查、辨识、登记、评估等,把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落实相关防范措施。

3.1.3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与化解,以创新社会治理措施为抓手,加强现阶段预测预警,不断推进城市安全发展,促进应急视频会商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应急资源的共享,加大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应用力度,加强预防预测,推动实现数字应急、智能应急、智慧应急。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台风、洪涝、山洪、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地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环保排污、食品安全、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2预警。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各类渠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各级各部门(单位)收集到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区专项指挥部报告。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涉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职能部门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报刊、宣传车、约定俗成的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2.3预警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区级相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2.4预警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发布。

3.2.5预警解除。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警报,有关单位要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基层网格员和有关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等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信息,也可以直接拨打110、119、120、12345等紧急救助电话报告信息。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点和网络监测,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要按照区委办综〔2018〕30 号文件要求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区委、区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规定,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危害程度、人员伤亡(中毒)情况、基础设施损坏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流程见附件4)。

3.3.2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迅速采取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疏散撤离涉危人员等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事发地村委会、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命令其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乡镇(街道)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营救受伤害人员,并及时向县级政府报告。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3.3应急响应。当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区政府或经区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宣布启动相关预案响应。区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Ⅳ级。启动I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区相关应急指挥部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响应,有关乡镇(街道)、部门预案必须响应。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相关应急指挥部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响应,必要时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响应。发生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响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

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领导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区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设副指挥长若干名。总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军方工作、应急保障、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由有关区领导任组长;

③召开总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定总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组织召开总指挥部新闻发布会;

⑤中央领导、国务院、省、市工作组到现场后,指挥长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2.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①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会同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必要时,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①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立即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协调调度专项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隔离保护密切接触者;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对特定人员实行精密智控和精准服务;

⑮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加强有关场所、道路管制,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⑦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对特定人员实行相应管控;

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保障、物资能源、基本生活、治安维护、人员防护、新闻发布、政策法制、技术保障、资金保障、公共设施、水文气象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应会同协助部门,组织编制并指导区级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方案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管理。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地区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区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提供相应的服务。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制定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步进行。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区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区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由区委宣传部门统筹协调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电台、广播、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权威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扩大应急。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预案响应和市有关方面的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时,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3.7应急结束。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在实施应急救援后,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事发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全部脱离险境,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结束建议,经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宣布终止已经响应的应急预案。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重建

3.4.1善后处理。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要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病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评估。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一般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防预警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调查评估情况向区政府作出报告。协助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3.4.3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综合执法、建设、水利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要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

3.4.4 社会救助。围绕让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得到医治”的“五有”目标,积极开展灾民救助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建立突发事件救助专项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慈善总会要结合突发事件灾害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动员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积极参与,开展对外联络,吸纳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4.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4.1通信保障

区经信局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制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4.2队伍保障

4.2.1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区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强化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4.2.2 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2.3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协同力量。应急管理、网信、经信、公安、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建设、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文广旅游、电力、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做好本领域、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处置队伍作用。

4.2.4 基层应急力量。基层应急力量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乡镇(街道)及村(居)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训练。

4.2.5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区级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志愿者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应急救援体系。

4.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和铁路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预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4.4基本生活保障

应急管理、发改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预案,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经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制定相关预案,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区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力量必要时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

4.6物资能源保障

4.6.1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区商务局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价格,进行预测预警。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国家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6.2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和有机更新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4.7治安维护

公安分局根据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和武警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4.8技术保障

4.8.1区科技局按照部门职责及相关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4.8.2区应急管理局、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风险预警、数据分析、风险防控、救援调度和绩效评估为一体的区应急指挥中心,实现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装备储备、监测预警和应急预案等常态化管理;并利用各类实验室建立决策模型,进行情景模拟,为区委、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保障。

4.8.3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4.9资金保障

4.9.1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9.2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各类救援保险方案和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和区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9.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

4.10风险保障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4.11应急处置人员防护

区建设局(人防办)、区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和相关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避难)场所,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4.12其他保障

综合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气象、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及各自职责分别制定相关预案,负责水、电、气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及时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跟进监测,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处置。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和地质灾害、国有林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消防相关工作。区水利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区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5.监督管理

5.1预案编制和修订

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发布实施,报区政府备案,抄送应急管理局。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备案。央企、省、市、区属企业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编制预案操作手册,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对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等内容要进行动态更新,遇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及时修订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5.2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宣传、文广旅游、新闻传媒、经信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应急大喇叭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区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把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5.3预案演练

区政府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牵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区级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或节庆活动举行前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预案开展演练。区应急管理局做好预案演练的指导工作。

5.4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虞政发〔201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区突发事件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一览表

            3.区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

            4.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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