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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462/2020-625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 公开日期: 2020-10-30 15:24
发布单位: 东关街道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上虞区东关街道促进小微企业园(创投产业园)建设配套奖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两园”建设工作要求,高质量推进小微企业园(创投产业园)建设,招引优质项目入驻园区,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街道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2022年)>的通知》区委办【2019】128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基金发展模式加快培育新兴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虞政办发【2019】92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激励促进小微企业园建设的政策意见》虞政办发【2020】57号等文件,制定东关街道促进小微企业园(创投产业园)建设配套奖励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奖励对象

本政策激励对象为东关街道行政区划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创投产业园)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和入驻企业。

二、奖励措施

(一)园区改造配套奖励。为激励小微企业园硬件设施提档升级,推进美丽园区建设,对通过省级小微企业园认定后,进行园区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实际投资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园,在享受区级政策基础上,按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以区级审计结果为准),街道配套奖励投资建设主体实际投入额的25%,最高限额300万元。园区建筑面积每666.67平方米生产性、研发性标准厂房产生税收达30万/年-40万/年(不包含40万)的,额外给予投建主体改造投入额5%的奖励;达40万/年-50万/年(不包含50万),额外给予投建主体改造投入额10%的奖励,以此类推,对后续年度贡献提档的,按提档后的标准进行补差奖励,额外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运营奖励

鼓励引进国内外专业运营团队或机构成立运营公司,运营小微企业园(创投产业园),提高优质产业导入和园区运维能力,打造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小微企业园(创投产业园)。运营机构资质、条件等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基金发展模式加快培育新兴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虞政办发【2019】20号关于基金投资项目产业园对运营机构要求为准,由区促进基金业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遴选确定。

1.运营费配套补助。

给予运营费配套补助。在享受区级政策的基础上,对A类产业园运营机构配套补助绩效运营费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B类产业园运营机构配套补助绩效运营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第一年运营费补助的50%(以A类产业园150万元,B类产业园100万元为基数)在开园时到位(以区促进基金业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时间为准),其余按照年度实绩考核补助,具体考核细则另行确定。(参照区基金投资项目产业园标准,产业园按面积大小分为两类,其中A类产业园占地面积在50亩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B类产业园占地面积在20亩以上,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2.新增效益奖励。对通过省级认定,且由满足上述条件的运营机构运营的小微企业园,每年园区新增区域效益留区返街部分的80%奖励给运营公司。(新增区域效益基数核定以虞政办发【2020】57号明确的为准)

3.绩效奖励。对通过省级认定,且由满足上述条件的运营机构运营的小微企业园(创投产业园)的投资建设主体,在第一年度内,对出租厂房面积(专指生产性、研发性标准厂房,不含宿舍、食堂、办公楼等配套建筑)超过全部运营面积的50%的,按已出租厂房建筑面积奖励5元/平方米/月,最高限额200万元。

4.厂房装修补助。由满足上述条件的运营机构引进的创投产业基金已投项目或由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主导负责的入园项目,在享受区级政策的基础上,配套给予50元/平方米的厂房装修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三)入驻企业奖励

对入驻省级小微企业园的企业,租用建筑面积每666.67平方的税收达30万/年-40万/年(不包含40万)的,按租用建筑面积奖励5元/平方米/月;租用建筑面积每666.67平方的税收达40万/年-50万/年(不包含50万)的,按租用建筑面积奖励7元/平方米/月,以此类推,租用建筑面积每666.67平方的税收每增加10万/年,奖励提高2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额20元/平方米/月。上年度实际租用时间不足12月的,以实际租用时间取整月计算。(已享受虞政办发【2019】92号创投产业园房租补助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三、相关事项

1.省级认定为通过浙江省小微企业园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认定,以正式文件发文时间为准。

2.亩均税收认定中,面积以企业实际租用厂房的建筑面积为准。税收取数口径参照区亩均办企业综合效益评价方案,为纳税人在我区上一税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的主要税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具体口径为入库税款(不包含滞纳金、罚款)、企业免抵税额发生数、缓缴税金(剔除上年度缓缴在本年度入库的税款),实缴税金由区税务局提供、核实、认定。因政策到期或其他相关原因未满一个年度的,每建筑面积666.67平方税收按月折算确定。

3.运营机构资质、入园项目需经街道会同区金融办、投促中心、人才办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

4.“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的认定口径参照《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区的若干政策》(区委〔2019〕52号)中的上虞区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分类目录,人才须为入园企业主要创办人且是第一大股东。

5.对特别重大的入园项目另行明确奖励措施。

6.本配套奖励政策内容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第一年为试行期,后续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和本政策试行情况及时调整。

7.本配套奖励政策由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

                                                                                                                                 2020年10 月26日

 

东街办【2020】40号(促进小微企业园(创投产业园)建设配套奖励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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